喜菡文學網第四屆小說獎徵文辦法
一、宗旨:提昇文學風氣,鼓勵小說創作。
二、主題:主題不拘,題目自訂,限4000字內。
三、參賽資格:
(一)以繁體中文寫作者均可參加。
(二)投稿作品需未曾公開於各類媒體(包括網路)發表或得獎者,且不得有抄襲等違反著作權之情事。
四、投稿方式:
(一)每一作者至多可投稿一篇。
(二)投稿請逕寄投稿信箱 pon1107@ms32.hinet.net
(三)信件標題註明「參加喜菡文學網第四屆小說獎」 。
(四)作品請以word存檔,並於檔案最末頁依序註明:
1、真實姓名 2、筆名 3、聯絡電話 4、通訊地址 5、職業 6、電子信箱 7、作品題目。(請務必配合以上規定書寫,否則不列入評審。)
五、徵文日期:自即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六、評審:
初審:
由站長喜菡以「參賽者」身份,將作品張貼於本站隱藏版,並由初審評審選出優勝作品。
決審:
初審選出全部作品約十分之一,再邀請知名作家決審。進入決審作品,將公佈於本站,提供網友瀏覽討論及決審評審人評審。每名評審選出最優十篇作品,再採積分制(第一名20分、第二名15分、第三名12分、第四名9分、第五名7分、第六名6分、第七名5分、第八名4分、第九名3分、第十名2分計分,選出最後優勝者。
七、獎勵:
(一)於2012年3月15日公布獲獎名單,並由本站寄發電子郵件通知獲獎人。
(二擇首獎1名,獲得獎金新台幣10000元、獎狀一紙。
(三)擇推薦獎1至2名,各獲得獎金新台幣6000元、獎狀一紙。
(四)擇佳作若干,各獲得新台幣3000元、獎狀一紙。
(海外及大陸得獎人以獎金匯出當日美金匯率折合,並扣除手續費。)
八、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如經發現資格不符(1.同一人投稿超過一篇。2.參賽資料未依規定填寫清楚。3.作品字數不合規定。4.有違著作權之抄襲。5.作品經檢舉曾於平面媒體或網路公開。)等情形,一律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品獎狀。
(二)獲獎人於結果公告後兩週內,若仍未獲主辦單位通知,請主動聯繫,俾便寄發獎金。如無法取得聯繫,視同放棄。
(三)得獎作品版權由作者擁有,唯本站有權製作成電子書、平面合集(不另通知不另支稿費) 。
(四)收到投稿作品,本站必定予以回覆證實,若未收到回覆信,請務必來信詢問查明。
九、補充事項:
1投稿作品請勿做任何美工編輯;避免使用火星文、注音文、錯別字;並請使用正確的全型標點符號。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以隨時修訂並公布之。
一、宗旨:提昇文學風氣,鼓勵小說創作。
二、主題:主題不拘,題目自訂,限4000字內。
三、參賽資格:
(一)以繁體中文寫作者均可參加。
(二)投稿作品需未曾公開於各類媒體(包括網路)發表或得獎者,且不得有抄襲等違反著作權之情事。
四、投稿方式:
(一)每一作者至多可投稿一篇。
(二)投稿請逕寄投稿信箱 pon1107@ms32.hinet.net
(三)信件標題註明「參加喜菡文學網第四屆小說獎」 。
(四)作品請以word存檔,並於檔案最末頁依序註明:
1、真實姓名 2、筆名 3、聯絡電話 4、通訊地址 5、職業 6、電子信箱 7、作品題目。(請務必配合以上規定書寫,否則不列入評審。)
五、徵文日期:自即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六、評審:
初審:
由站長喜菡以「參賽者」身份,將作品張貼於本站隱藏版,並由初審評審選出優勝作品。
決審:
初審選出全部作品約十分之一,再邀請知名作家決審。進入決審作品,將公佈於本站,提供網友瀏覽討論及決審評審人評審。每名評審選出最優十篇作品,再採積分制(第一名20分、第二名15分、第三名12分、第四名9分、第五名7分、第六名6分、第七名5分、第八名4分、第九名3分、第十名2分計分,選出最後優勝者。
七、獎勵:
(一)於2012年3月15日公布獲獎名單,並由本站寄發電子郵件通知獲獎人。
(二擇首獎1名,獲得獎金新台幣10000元、獎狀一紙。
(三)擇推薦獎1至2名,各獲得獎金新台幣6000元、獎狀一紙。
(四)擇佳作若干,各獲得新台幣3000元、獎狀一紙。
(海外及大陸得獎人以獎金匯出當日美金匯率折合,並扣除手續費。)
八、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如經發現資格不符(1.同一人投稿超過一篇。2.參賽資料未依規定填寫清楚。3.作品字數不合規定。4.有違著作權之抄襲。5.作品經檢舉曾於平面媒體或網路公開。)等情形,一律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品獎狀。
(二)獲獎人於結果公告後兩週內,若仍未獲主辦單位通知,請主動聯繫,俾便寄發獎金。如無法取得聯繫,視同放棄。
(三)得獎作品版權由作者擁有,唯本站有權製作成電子書、平面合集(不另通知不另支稿費) 。
(四)收到投稿作品,本站必定予以回覆證實,若未收到回覆信,請務必來信詢問查明。
九、補充事項:
1投稿作品請勿做任何美工編輯;避免使用火星文、注音文、錯別字;並請使用正確的全型標點符號。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以隨時修訂並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