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第一屆天人菊歌曲創作比賽徵選】(10/25截止)
http://www.penghu.gov.tw/chinese/03news ... l_id=31600
一、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澎湖縣政府
(二)協辦單位:澎湖縣音樂協進會
(三)承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二、 參加資格:
以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法登記之財、社團法人及外籍人士為參賽對象,每人參賽作品至多不得逾三個,但詞、曲分屬不同人時,應由參賽者取得其他詞(曲)創作者之同意後,始得報名。
三、創作主題與作品形式:
(一) 歌詞內容必須以唱頌澎湖縣花天人菊為主題,將天人菊的元素融入歌曲當中
的全新創作,創作形式、風格不拘。
(二) 參賽作品須以國、台語創作,時間以6分鐘為限(含6分鐘)。
(三) 參賽作品須以詞+曲的完整形式配套參加,單以詞或曲參賽,將不列入評
選。
(四) 每一件作品詞曲如為多人共同創作,仍視為1件,以1人代表報名及領取獎
金。
四、獎項說明:
特優1名:獎金新台幣6萬元,獎狀1張。
五、收件、初、複選日期:
(一) 收件日期:99年8月25日至10月25日(以郵戳為憑),逾期將不予受理。
(二) 決審日期:99年11月22日
(三) 頒獎典禮日期:99年12月25日(星期六)。
六、評審方式:
(一) 聘請相關「大學音樂系學者、澎湖地區文化及文學工作者、專業音樂人」等5人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團。
(二) 評審標準:
1.歌詞內容:佔30%,對文字、音韻運用的掌握。
2.曲調表現:佔30%,對旋律、和聲以及編曲的創作表現。
3.創意詮釋:佔30%,對澎湖精神的了解程度及內涵表達。
七、徵選須知:
(一) 本活動創作;初選擇前10名之優秀創作進入複選。
(二) 參賽者應將作品錄製為CD(每一片一曲每個音樂檔案不得超過5Mb,必須包含詞、曲、唱、和聲編曲及伴奏的完整創作),連同歌詞儲存於光碟片中,且將歌詞、曲譜稿列印於A4紙張(需含1千字以內之創作說明),併光碟片各一式6份同時寄出。
(三) 參賽作品需附活動報名表正本1份,影本5份,並詳填個人基本資料或財、社團法人及其負責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聯絡地址、電話、E-Mail帳號;若為學生請註明學校、系所、年級)。
(四) 參賽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如經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收件後,發現有儲存不良、資料不齊備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賽者限期補正,並以1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五) 參賽者應將參選作品(含活動報名表、切結書、作品光碟片及歌詞稿)一併寄出,並於信封上註明「2010第一屆天人菊歌曲創作比賽」徵選,以掛號郵寄「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展演藝術課」;聯絡電話:06-9261141轉分機233徐小姐。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至文化局公告截止日期為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 所有徵選作品恕不退件,請創作者自留底稿。
(七) 本活動報名表除可於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phhcc.gov.tw/)下載列印外,亦可逕至下列地點索取:
1.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服務台或展演藝術課索取
2.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327號(澎湖生活博物館)服務台。
八、注意事項:
(一) 凡參加本活動者,即同意本活動辦法之各項規定,如有違反之情事,主辦單位取消其優勝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二) 社會各界對入圍、得獎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名單公佈後一週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文化局提出,由文化局組成專案小組處理,逾期不受理。
(三) 參賽作品須屬參賽者本人創作,未曾出版或未曾得獎之作品,且不得有抄襲之情事;其為翻譯之作品,亦不予受理。
(四) 凡違反前款規定者,取消參賽資格;如果違反情事在頒獎後始為主辦單位知曉者,主辦單位除追回已頒授之獎狀、獎金外,並對違反人求償專輯修正及銷毀之費用。
(五) 入選作品嗣後如涉及著作權糾紛,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參賽者自負法律責任;一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入選資格。
(六) 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創作者本人享有。但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得無償利用該得獎作品於非商業性用途。
(七) 若參賽作品未達評審認定標準時,入圍及得獎者均得予從缺。得獎名單公佈於文化局網站,得獎者由文化局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
(八) 作品未達評選標準時,本局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延長、縮短或暫停本活動。
(九) 入選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須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所產生之活動相關費用,由主辦單位負擔。
(十) 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15%。
九、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佈。
http://www.penghu.gov.tw/chinese/03news ... l_id=31600
一、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澎湖縣政府
(二)協辦單位:澎湖縣音樂協進會
(三)承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二、 參加資格:
以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法登記之財、社團法人及外籍人士為參賽對象,每人參賽作品至多不得逾三個,但詞、曲分屬不同人時,應由參賽者取得其他詞(曲)創作者之同意後,始得報名。
三、創作主題與作品形式:
(一) 歌詞內容必須以唱頌澎湖縣花天人菊為主題,將天人菊的元素融入歌曲當中
的全新創作,創作形式、風格不拘。
(二) 參賽作品須以國、台語創作,時間以6分鐘為限(含6分鐘)。
(三) 參賽作品須以詞+曲的完整形式配套參加,單以詞或曲參賽,將不列入評
選。
(四) 每一件作品詞曲如為多人共同創作,仍視為1件,以1人代表報名及領取獎
金。
四、獎項說明:
特優1名:獎金新台幣6萬元,獎狀1張。
五、收件、初、複選日期:
(一) 收件日期:99年8月25日至10月25日(以郵戳為憑),逾期將不予受理。
(二) 決審日期:99年11月22日
(三) 頒獎典禮日期:99年12月25日(星期六)。
六、評審方式:
(一) 聘請相關「大學音樂系學者、澎湖地區文化及文學工作者、專業音樂人」等5人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團。
(二) 評審標準:
1.歌詞內容:佔30%,對文字、音韻運用的掌握。
2.曲調表現:佔30%,對旋律、和聲以及編曲的創作表現。
3.創意詮釋:佔30%,對澎湖精神的了解程度及內涵表達。
七、徵選須知:
(一) 本活動創作;初選擇前10名之優秀創作進入複選。
(二) 參賽者應將作品錄製為CD(每一片一曲每個音樂檔案不得超過5Mb,必須包含詞、曲、唱、和聲編曲及伴奏的完整創作),連同歌詞儲存於光碟片中,且將歌詞、曲譜稿列印於A4紙張(需含1千字以內之創作說明),併光碟片各一式6份同時寄出。
(三) 參賽作品需附活動報名表正本1份,影本5份,並詳填個人基本資料或財、社團法人及其負責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聯絡地址、電話、E-Mail帳號;若為學生請註明學校、系所、年級)。
(四) 參賽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如經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收件後,發現有儲存不良、資料不齊備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賽者限期補正,並以1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五) 參賽者應將參選作品(含活動報名表、切結書、作品光碟片及歌詞稿)一併寄出,並於信封上註明「2010第一屆天人菊歌曲創作比賽」徵選,以掛號郵寄「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展演藝術課」;聯絡電話:06-9261141轉分機233徐小姐。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至文化局公告截止日期為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 所有徵選作品恕不退件,請創作者自留底稿。
(七) 本活動報名表除可於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phhcc.gov.tw/)下載列印外,亦可逕至下列地點索取:
1.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服務台或展演藝術課索取
2.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327號(澎湖生活博物館)服務台。
八、注意事項:
(一) 凡參加本活動者,即同意本活動辦法之各項規定,如有違反之情事,主辦單位取消其優勝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二) 社會各界對入圍、得獎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名單公佈後一週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文化局提出,由文化局組成專案小組處理,逾期不受理。
(三) 參賽作品須屬參賽者本人創作,未曾出版或未曾得獎之作品,且不得有抄襲之情事;其為翻譯之作品,亦不予受理。
(四) 凡違反前款規定者,取消參賽資格;如果違反情事在頒獎後始為主辦單位知曉者,主辦單位除追回已頒授之獎狀、獎金外,並對違反人求償專輯修正及銷毀之費用。
(五) 入選作品嗣後如涉及著作權糾紛,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參賽者自負法律責任;一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入選資格。
(六) 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創作者本人享有。但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得無償利用該得獎作品於非商業性用途。
(七) 若參賽作品未達評審認定標準時,入圍及得獎者均得予從缺。得獎名單公佈於文化局網站,得獎者由文化局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
(八) 作品未達評選標準時,本局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延長、縮短或暫停本活動。
(九) 入選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須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所產生之活動相關費用,由主辦單位負擔。
(十) 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15%。
九、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