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臺灣文學】徵件(5/31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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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旨
(一)鼓勵創作,倡導文學風氣,提昇本縣藝文水準。
(二)蒐集、保存與推廣臺北縣優秀文學作品,提供研究參考資料。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參、參選資格
(一)在臺北縣出生或曾設籍臺北縣一年以上者。
(二)如作品內容書寫臺北縣歷史文化、風土民情者,不限出生地或曾設籍臺北縣一年以上之限制。
肆、徵件內容
(一)以未曾出版過之詩、小說、散文、戲劇、文學評論等文學作品為主。
(二)以25開本,200至300頁為原則,字數約計八萬字至十萬字,詩集、戲劇不受此限。
(三)外國文學之翻譯作品不列入本次徵件範圍。
伍、評選
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組成編輯委員會評審之。
陸、參選方式
(一)自行申請。
(二)各學術單位、文化團體等推薦。
柒、獎勵
凡經入選,每冊贈送稿酬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含稅),出版後贈送作者單行本200本。
捌、報名方式
(一)請將作品及參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親送或掛號郵寄至「220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3樓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北臺灣文學徵選」字樣。
(二)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5983張小姐。
玖、收件截稿日期
即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拾、附則
(一)為使作品能廣為流通,並提供研究使用,作品集製版權、國內發行權歸屬本局,作者自簽約日起兩年內不得以此著作之一部或全部重印刊行,或有其他損害本局相關權益之行為。
(二)本局印製1,000冊(套)除贈送相關單位外,得予展售,作者不得異議。
(三)參選作品字跡(體)潦草或影印模糊,辨識困難者不予受理。
(四)參選作品請作者自行影印留存,參選文稿恕不退件。
(五)如有單稿已經其他報章雜誌發表者,遇有著作權法相關爭議,概由作者自行負責,與本局無涉。
(六)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經發覺,除追回稿酬外,並註銷入選資格,另應賠償本局出版及相關費用,並負法律責任。
99年《北臺灣文學》徵選報名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編  號 (由承辦單位填寫) 請黏貼附
1吋相片
(半身近照)
參加類別
作品名稱
姓  名
筆  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
別 身份證字號
通訊住址
戶籍住址
e-mail
聯絡手機
服務單位

就讀學校 聯絡電話 (H)
(O)
請就下列各項條件符合部份打勾
□具有臺北縣籍或設籍臺北縣一年以上身分者。
□作品內容以描述臺北縣歷史文化、風土民情者。
並請檢附上項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學生證、服務證明或其他相關可證明文件)影本
同 意 書
本人同意依「99年《北臺灣文學》徵件簡章」之相關規定參選徵稿,對評選結果不得異議。 此致
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立同意書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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