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稱:第一屆「臺北縣文學獎」
二、目的:為鼓勵本縣文學工作者創作,獎勵優良文學作品,倡導文學風氣,提昇文化素養。
三、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五、參加資格:本縣籍或曾設籍五年以上者皆可參加
六、徵選類別與作品字數:
1.散文:3千字~1萬5千字以內,篇數不限(內容包括抒情文、敘事文、議論文、報導文學等)。
2.新詩:60行以內,不限首數。
3.短篇小說: 1萬5千字以內,以1篇為限。
4.長篇小說:8萬字以上,以1篇為限。
5.每人可同時參加各類。
七、評選:
1.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審查。
2.作品審查: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若評審認為作品未達水準,得決議獎項從缺或酌減錄取名額。
八、獎勵辦法:
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名,頒贈獎牌乙面,獎金如下(獎金支付時,須依稅法相關規定代扣所得稅):
(1)散文: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2)新詩: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短篇小說: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4)長篇小說: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九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九、報名方式:
1.請向臺北縣政府文化局(220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索取簡章及報名表,或逕上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公告)下載報名表,網址:[url]http:www.cabtc.gov.tw[/url]。
2.參選稿件上不得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請詳細填寫報名表,並檢附身份證或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資料影本乙份,連同作品乙式四份,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課,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臺北縣文學獎」及徵選「類別」。洽詢電話(02)29603456轉4595。
十、收件、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十一、注意事項:
1.須以中文撰寫,且未發表過之作品。
2.參選作品請自留影印稿,一律不退件。
3.參選作品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其參選及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狀,主辦單位並保有法律追訴權:
(1)抄襲、翻譯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選者。
(2)作品曾公開發表者。
(3)作品曾參賽並獲獎者。
4.作品出版:承辦單位擁有得獎作品之初版權利,且不另支酬勞,出版後致贈得獎者10冊。承辦單位並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數位化、公布上網、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形式)、保存及轉載授權之權利,參選者不得異議。
5.凡送件參選者視為認同本徵選簡章,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十二、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修正後另行公佈。
二、目的:為鼓勵本縣文學工作者創作,獎勵優良文學作品,倡導文學風氣,提昇文化素養。
三、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五、參加資格:本縣籍或曾設籍五年以上者皆可參加
六、徵選類別與作品字數:
1.散文:3千字~1萬5千字以內,篇數不限(內容包括抒情文、敘事文、議論文、報導文學等)。
2.新詩:60行以內,不限首數。
3.短篇小說: 1萬5千字以內,以1篇為限。
4.長篇小說:8萬字以上,以1篇為限。
5.每人可同時參加各類。
七、評選:
1.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審查。
2.作品審查: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若評審認為作品未達水準,得決議獎項從缺或酌減錄取名額。
八、獎勵辦法:
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名,頒贈獎牌乙面,獎金如下(獎金支付時,須依稅法相關規定代扣所得稅):
(1)散文: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2)新詩: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短篇小說: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4)長篇小說: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九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九、報名方式:
1.請向臺北縣政府文化局(220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索取簡章及報名表,或逕上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公告)下載報名表,網址:[url]http:www.cabtc.gov.tw[/url]。
2.參選稿件上不得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請詳細填寫報名表,並檢附身份證或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資料影本乙份,連同作品乙式四份,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課,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臺北縣文學獎」及徵選「類別」。洽詢電話(02)29603456轉4595。
十、收件、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十一、注意事項:
1.須以中文撰寫,且未發表過之作品。
2.參選作品請自留影印稿,一律不退件。
3.參選作品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其參選及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狀,主辦單位並保有法律追訴權:
(1)抄襲、翻譯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選者。
(2)作品曾公開發表者。
(3)作品曾參賽並獲獎者。
4.作品出版:承辦單位擁有得獎作品之初版權利,且不另支酬勞,出版後致贈得獎者10冊。承辦單位並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數位化、公布上網、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形式)、保存及轉載授權之權利,參選者不得異議。
5.凡送件參選者視為認同本徵選簡章,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十二、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修正後另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