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第18屆文藝創作獎實施要點
一、宗 旨:為發掘和培植本縣文學人才,提升本縣文學水平,推廣文藝欣賞之風氣,並鼓勵愛好文學人士創作,特舉辦本文藝創作獎。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財團法人桃園縣文化基金會
(三)協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三、徵文主題及組別:
(一)短篇小說類:字數6,000~12,000字為原則,內容不限。
(二)散文類:以「理想城市」為主題,寫實或虛構皆可,以期勾勒
出理想城市的風貌。
1. 大專成人組:字數以5,000字內為原則。
2. 高中組:字數1,200~1,500字為原則。
3. 國中組:字數1,000~1,200字為原則。
四、參加資格內容:中華民國國民均可參加,每類每人以1篇為限;散文類高中組及國中組限設籍本縣或於本縣就學之國、高中生(含102年應屆畢業生)。歷屆桃園縣文藝創作獎各文類首獎得主不得參與該得獎獎項之比賽(高中組及國中組之首獎不在此限)。
五、獎勵辦法:
各組錄取名額與獎勵如下(獎金支付時,依稅法相關規定代扣所得稅)
(一)短篇小說類:
首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整,獎座乙座。
貳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陸萬元整,獎座乙座。
參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參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選三名/ 獎金新臺幣貳萬元整,獎牌乙座。
(二)散文類:
1. 大專成人組:
首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柒萬元整,獎座乙座。
貳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肆萬元整,獎座乙座。
參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貳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選三名/ 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獎牌乙張。
2. 高中組:限高中生(含102年畢業生),請註明學校班級。
首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獎牌乙座。
貳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捌仟元整,獎牌乙座。
參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陸仟元整,獎牌乙座。
佳作三名/ 獎金新臺幣肆仟元整,獎狀乙張。
3. 國中組:限國中生(含102年畢業生),請註明學校班級。
首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捌仟元整,獎牌乙座。
貳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陸仟元整,獎牌乙座。
參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肆仟元整,獎牌乙座。
佳作三名/ 獎金新臺幣貳仟元整,獎狀乙張。
六、報名送件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收件時間: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請寄回郵信封或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索取實施要點及報名表;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列印。本局地址:33053 桃園市縣府路21號。洽詢電話:03-3322592 轉 8404温小姐。
(三)作品請以中文寫作,註明作品名稱,但不得書寫姓名及任何圖案,以有格稿紙由右至左直式書寫,或以A4紙張,新細明體14級字,行距段落20pt,橫式電腦列印。
(四)請將作品影印4份連同作品之Word檔光碟片、報名表及同意書各1份,裝成1袋密封後掛號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封面請註明「參加第18屆文藝創作獎 組別名稱」。
(五)作品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若已得獎則追回獎金、獎狀、獎座或獎牌,取消得獎資格:
1.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賽者;另其侵犯著作權部份自負法律責任。
2.曾在報章雜誌或網路等任何形式公開發表或參加比賽得獎之作品。
3.一稿雙投,除取消得獎資格外,且需自負法律責任。
(六)應徵作品一律不退稿,請自留底稿。
(七)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徵選要點,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七、評審作業:
(一)組成評審委員會,採初審、決審二階段,各評審委員名單將於「得獎作品集」中公布。
(二)作品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獎項得從缺,評審委員會得視作品水準於未超過獎金總額範圍內增加錄取獎項及入選名額。
八、頒獎:
(一)參賽作品由評審委員評定後擇期公開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布。得獎人並同意將得獎人名單公布於本局相關網站。
(二)各得獎人應配合本局頒獎時間親自領獎,倘未能親自前來者,相關獎項及作品集運費須自付,不得異議。
九、權責:
得獎作品由承辦單位出版,出版權歸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著作權歸作者,不另支酬勞,得獎專輯出版後致贈每位得獎人5冊。承辦單位另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數位化、公布上網、光碟、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保存及轉載之權利,參選者不得異議。
十、本徵選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核准修正後公布。
來源網站:http://www.tyccc.gov.tw/news/news/upt.asp?p0=9358
一、宗 旨:為發掘和培植本縣文學人才,提升本縣文學水平,推廣文藝欣賞之風氣,並鼓勵愛好文學人士創作,特舉辦本文藝創作獎。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財團法人桃園縣文化基金會
(三)協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三、徵文主題及組別:
(一)短篇小說類:字數6,000~12,000字為原則,內容不限。
(二)散文類:以「理想城市」為主題,寫實或虛構皆可,以期勾勒
出理想城市的風貌。
1. 大專成人組:字數以5,000字內為原則。
2. 高中組:字數1,200~1,500字為原則。
3. 國中組:字數1,000~1,200字為原則。
四、參加資格內容:中華民國國民均可參加,每類每人以1篇為限;散文類高中組及國中組限設籍本縣或於本縣就學之國、高中生(含102年應屆畢業生)。歷屆桃園縣文藝創作獎各文類首獎得主不得參與該得獎獎項之比賽(高中組及國中組之首獎不在此限)。
五、獎勵辦法:
各組錄取名額與獎勵如下(獎金支付時,依稅法相關規定代扣所得稅)
(一)短篇小說類:
首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整,獎座乙座。
貳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陸萬元整,獎座乙座。
參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參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選三名/ 獎金新臺幣貳萬元整,獎牌乙座。
(二)散文類:
1. 大專成人組:
首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柒萬元整,獎座乙座。
貳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肆萬元整,獎座乙座。
參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貳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選三名/ 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獎牌乙張。
2. 高中組:限高中生(含102年畢業生),請註明學校班級。
首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獎牌乙座。
貳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捌仟元整,獎牌乙座。
參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陸仟元整,獎牌乙座。
佳作三名/ 獎金新臺幣肆仟元整,獎狀乙張。
3. 國中組:限國中生(含102年畢業生),請註明學校班級。
首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捌仟元整,獎牌乙座。
貳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陸仟元整,獎牌乙座。
參獎一名/ 獎金新臺幣肆仟元整,獎牌乙座。
佳作三名/ 獎金新臺幣貳仟元整,獎狀乙張。
六、報名送件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收件時間: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至7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請寄回郵信封或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索取實施要點及報名表;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列印。本局地址:33053 桃園市縣府路21號。洽詢電話:03-3322592 轉 8404温小姐。
(三)作品請以中文寫作,註明作品名稱,但不得書寫姓名及任何圖案,以有格稿紙由右至左直式書寫,或以A4紙張,新細明體14級字,行距段落20pt,橫式電腦列印。
(四)請將作品影印4份連同作品之Word檔光碟片、報名表及同意書各1份,裝成1袋密封後掛號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封面請註明「參加第18屆文藝創作獎 組別名稱」。
(五)作品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若已得獎則追回獎金、獎狀、獎座或獎牌,取消得獎資格:
1.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賽者;另其侵犯著作權部份自負法律責任。
2.曾在報章雜誌或網路等任何形式公開發表或參加比賽得獎之作品。
3.一稿雙投,除取消得獎資格外,且需自負法律責任。
(六)應徵作品一律不退稿,請自留底稿。
(七)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徵選要點,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七、評審作業:
(一)組成評審委員會,採初審、決審二階段,各評審委員名單將於「得獎作品集」中公布。
(二)作品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獎項得從缺,評審委員會得視作品水準於未超過獎金總額範圍內增加錄取獎項及入選名額。
八、頒獎:
(一)參賽作品由評審委員評定後擇期公開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布。得獎人並同意將得獎人名單公布於本局相關網站。
(二)各得獎人應配合本局頒獎時間親自領獎,倘未能親自前來者,相關獎項及作品集運費須自付,不得異議。
九、權責:
得獎作品由承辦單位出版,出版權歸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著作權歸作者,不另支酬勞,得獎專輯出版後致贈每位得獎人5冊。承辦單位另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數位化、公布上網、光碟、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保存及轉載之權利,參選者不得異議。
十、本徵選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核准修正後公布。
來源網站:http://www.tyccc.gov.tw/news/news/upt.asp?p0=9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