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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實施要點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文藝創作,強調臺灣主體認識,加強社會關懷面,彰顯愛國愛鄉愛土之精神,以培養文藝創作風氣,提昇文化生活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本部及國家文化總會
(二)承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參選資格
(一)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兼任及退休教師並領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之聘書。
(二)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含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

四、徵選組別與項目
(一)教師組
戲劇劇本
(1)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出為基準。
(2) 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及曲白分明,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劇本為改編或自創。
(3)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 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六十至九十分鐘為宜
(6) 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現代及兒童戲劇劇本,偶數年徵賽傳統戲曲劇本。
短篇小說
(1)一萬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散文
(1)五千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詩詞
(1)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不得超過六十行。
(2)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每人應繳交三十首,可為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六言、雜言、樂府、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但各體裁應符合格律要求。其中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等體裁合計不得少於二十首。
(3) 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新詩,偶數年徵賽古典詩詞。
音樂作曲
(1)室內樂曲、合唱或重唱曲、獨奏或獨唱曲均可。
(2)室內樂曲:中西樂器不拘,編制、演出時間長度不限。
(3)合唱或重唱曲:聲部、演出長度不限,且有無伴奏均可。
(4)獨奏或獨唱曲:獨奏樂器或獨唱聲區不限,且有無伴奏均可。
(5)音樂作曲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並附錄音CD。
童話
(1) 五千至六千字。
(2) 可引導兒童創造力、想像力之創作作品。
(二)學生組
戲劇劇本
(1) 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出為基準。
(2) 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及曲白分明,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劇本為改編或自創。
(3) 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 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 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三十至六十分鐘為宜。
(6) 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現代及兒童戲劇劇本, 偶數年徵賽傳統戲曲劇本。
短篇小說
(1)一萬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散文
(1)五千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詩詞
(1) 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不得超過六十行。
(2) 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每人需繳交十五首,可為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六言、雜言、樂府、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但各體裁應符合格律要求。
(3) 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新詩,偶數年徵賽古典詩詞。
音樂作曲
(1)室內樂曲、合唱或重唱曲、獨奏或獨唱曲均可。
(2)室內樂曲:中西樂器不拘,編制、演出時間長度不限。
(3)合唱或重唱曲:聲部、演出長度不限,且有無伴奏均可。
(4)獨奏或獨唱曲:獨奏樂器或獨唱聲區不限,且有無伴奏均可。
(5)音樂作曲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並附錄音CD。
五、獎 勵
(一) 各組各項錄取特優一名、優選二名、佳作三名。
教師組戲劇劇本項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七萬元;短篇小說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台幣八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散文、詩詞、音樂作曲、童話項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九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七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學生組戲劇劇本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八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短篇小說項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七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散文、詩詞、音樂作曲項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上述各錄取者並致贈獎牌一面。
(二)前款錄取名額得從缺一部或全部。各組各項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名。
(三)二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金自行分配,並致贈創作者每人獎牌一面,由其中一人代表領獎。

六、參選規定
(一)受理期間
由承辦單位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受理期間。
(二)報名及投稿
參選者應先於承辦單位徵選網站線上報名,報名網站由承辦單位建置後公告之。
線上報名完成後,於截止時間前,將作品及作者資料表等文件送達承辦單位,除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外,一律以掛號郵寄送達,並在信封上註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字樣及參加項目;未註明或以普通郵件寄送者,參選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如經承辦單位公告得採線上投稿者,其方式依承辦單位網站公告之規定辦理。
(三)參選限制
每一參選者就同一徵選項目內僅得參加一件,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
曾獲本獎特優者,二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項目。但戲劇劇本及音樂作曲項,不在此限。
參選作品應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體形式發表,在其他單位已獲其他獎項者,不得重複參選,凡經發現,取消參選資格;如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者,自負法律責任,並取消參選資格,已發給之獎金、獎牌,應交回承辦單位或由該單位追繳。
(四)著作權授權規定
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得獎作品之作者,應依本部授權同意書格式,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有權利用獲獎作品,並不對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注意事項
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註記任何符號。
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或違反第四款參選限制者,應不予受理。資料不齊或其他不符本要點及報名規定之事項者,得不予受理。
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參選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七、評 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評審,評審要點另定之。

八、輔導推廣
(一)獲獎作品,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製作電子書,置放於該館網站普及推廣。
(二)獲獎作品中,各組戲劇劇本項及音樂作曲項得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安排演出,並得推薦供各相關團體使用;各組文學類得推薦至有關報社或雜誌社發表。
(三)教師組童話項之得獎作品,由本部另訂要點推廣。

九、頒獎事項
得獎人名單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發布新聞、刊登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及刊物,並另函通知得獎人參加頒獎典禮及作品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