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竹縣吳濁流文藝獎】(6/30截止)
資料來源:http://www.hchcc.gov.tw/ch/01news/new_0 ... ll_id=1539
為鼓勵全民創作,提昇地方文藝氣息,特以本縣籍台灣文學巨擘吳濁流先
生之名,設「吳濁流文藝獎」,獎掖後進從事文藝創作。以「關心台灣」為主題,進而呈現台灣文學之風華,推廣與傳承吳濁流先生對文藝之熱愛。
一、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
承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二、作品類別:
(一) 小說:5,000-10,000字。
(二) 兒童文學:以故事體創作為主,可以為童話、少年小說,3,000~6,000字。
三、參選資格:
凡本國國民及海外人士均可參加(需以「中文」寫作)。
四、獎勵方式:
(一) 每類得獎人致贈獎牌乙面及獎金(含所得稅)如下:
1. 小說類
首獎乙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貳獎乙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參獎乙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佳作若干名:獎金各陸仟元整。
2. 兒童文學類
首獎乙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貳獎乙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參獎乙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佳作若干名:獎金各陸仟元整。
(二) 得獎作品由承辦單位出版,出版權歸屬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著作權歸屬作者,不另支酬勞,出版後致贈得獎者每人十冊。
五、收件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參賽辦法:
(一) 請逕自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hchcc.gov.tw/下載簡章及送 件表。
(二) 請將作品製作成伍份,正本乙份請書寫姓名,副本肆份,不得書寫姓名及任何記號,連同相關資料(送件表、切結書與光碟片),以「掛號」寄至: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課收(日期皆以郵戳為憑),電話:03-5510201轉225。並請於信封上註明「2009年新竹縣吳濁流文藝獎」及「作品類別」字樣。
(三) 參選作品及資料請自留底稿,恕不退件。
七、作品限制:
(一) 每人每類以一件作品為限。
(二) 文稿請一律以電腦打字,並以「A4」規格(30公分x 21公分)紙張,新細明體、12級字、每頁32-40行為限,橫式電腦列印,並請附上word檔之「光碟片」。
(四) 來稿副本稿件中註明作者姓名或簽註任何與文章內容無關之文字、圖案或記號等,不列入評審。
(五) 參選作品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承辦單位得取消參選者參賽及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牌。
1. 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參賽者。侵犯著作權部分,自行負責。
2. 作品曾公開發表者(含部落格及網路發表)。
3. 作品同時參加其他獎項者。
(六) 首獎得主二年內不得以同一文類作品再行參選本文藝獎。
八、評選辦法:
(一) 評選作業由各類別評選委員負責評選工作。
(二) 作品如未達認定水準,評選委員會得決議該獎項名次從缺。
九、附則:
(一) 得獎名單預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份公佈。
(二) 頒獎日期:另定。
(三) 參選者應尊重承辦單位所定章則,對評選委員會決議不得異議。
(四) 得獎者作品嗣後若發生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其得獎
視為無效,並追繳原領獎金、獎牌,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得獎者自行負責。
(五) 得獎作品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得以任何形式(如上網、光碟、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做為推廣文藝創作活動之出版,刊登時不另致稿酬及版稅。
(六)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評選委員會建議,經由籌備委員會通過後,修正公佈,並於下年度執行。
資料來源:http://www.hchcc.gov.tw/ch/01news/new_0 ... ll_id=1539
為鼓勵全民創作,提昇地方文藝氣息,特以本縣籍台灣文學巨擘吳濁流先
生之名,設「吳濁流文藝獎」,獎掖後進從事文藝創作。以「關心台灣」為主題,進而呈現台灣文學之風華,推廣與傳承吳濁流先生對文藝之熱愛。
一、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
承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二、作品類別:
(一) 小說:5,000-10,000字。
(二) 兒童文學:以故事體創作為主,可以為童話、少年小說,3,000~6,000字。
三、參選資格:
凡本國國民及海外人士均可參加(需以「中文」寫作)。
四、獎勵方式:
(一) 每類得獎人致贈獎牌乙面及獎金(含所得稅)如下:
1. 小說類
首獎乙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貳獎乙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參獎乙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佳作若干名:獎金各陸仟元整。
2. 兒童文學類
首獎乙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貳獎乙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參獎乙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佳作若干名:獎金各陸仟元整。
(二) 得獎作品由承辦單位出版,出版權歸屬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著作權歸屬作者,不另支酬勞,出版後致贈得獎者每人十冊。
五、收件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參賽辦法:
(一) 請逕自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hchcc.gov.tw/下載簡章及送 件表。
(二) 請將作品製作成伍份,正本乙份請書寫姓名,副本肆份,不得書寫姓名及任何記號,連同相關資料(送件表、切結書與光碟片),以「掛號」寄至: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課收(日期皆以郵戳為憑),電話:03-5510201轉225。並請於信封上註明「2009年新竹縣吳濁流文藝獎」及「作品類別」字樣。
(三) 參選作品及資料請自留底稿,恕不退件。
七、作品限制:
(一) 每人每類以一件作品為限。
(二) 文稿請一律以電腦打字,並以「A4」規格(30公分x 21公分)紙張,新細明體、12級字、每頁32-40行為限,橫式電腦列印,並請附上word檔之「光碟片」。
(四) 來稿副本稿件中註明作者姓名或簽註任何與文章內容無關之文字、圖案或記號等,不列入評審。
(五) 參選作品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承辦單位得取消參選者參賽及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牌。
1. 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參賽者。侵犯著作權部分,自行負責。
2. 作品曾公開發表者(含部落格及網路發表)。
3. 作品同時參加其他獎項者。
(六) 首獎得主二年內不得以同一文類作品再行參選本文藝獎。
八、評選辦法:
(一) 評選作業由各類別評選委員負責評選工作。
(二) 作品如未達認定水準,評選委員會得決議該獎項名次從缺。
九、附則:
(一) 得獎名單預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份公佈。
(二) 頒獎日期:另定。
(三) 參選者應尊重承辦單位所定章則,對評選委員會決議不得異議。
(四) 得獎者作品嗣後若發生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其得獎
視為無效,並追繳原領獎金、獎牌,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得獎者自行負責。
(五) 得獎作品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得以任何形式(如上網、光碟、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做為推廣文藝創作活動之出版,刊登時不另致稿酬及版稅。
(六)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評選委員會建議,經由籌備委員會通過後,修正公佈,並於下年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