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第四屆法律文學創作獎徵文】(6/15截止)
資料來源:http://www.tba.org.tw/
2009年第四屆法律文學創作獎徵文辦法

宗旨:促進社會大眾對法律相關人、事、物之瞭解,開拓新的文學創作領域,使法律及文學能緊密結合,對內提升法律人對文學創作之風氣,對外鼓勵文學創作者筆耕這塊文學新沃土,開創法律文學運動,呈現出整體社會對法律的集體記憶。

徵選主題:法律與文學,看似無甚關連,實際上與你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本次法律文學獎徵選主題限與法律相關人、事、物之文學創作為對象,或描述、或批判、或省思,期待將理性的法律與感性的文學結合,激盪出炫麗的火花。創作主題限於探討台灣法律的文學作品,惟法律主題必須為作品之要素而非裝飾,例如:
1.取材於特定事件、審判過程、司法程序或監獄環境以反映或批判法律制度之文學作品;
2.其他任何探討法律制度或有關人權、正義之規範性體系文學作品;
3.描繪、呈現或批判法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執業生涯及其面臨之價值判斷、人性衝突之文學作品;
4.藉由描寫法律、道德等規範之衝突而突顯人類生存的處境與面臨之抉擇之文學作品。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http://www.tba.org.tw/)。
類別及字數
ㄧ、報導文學獎:字數六千字至一萬五千字。
二、中篇小說獎:字數三萬字至七萬字。
獎項及獎額
一、報導文學獎:
首獎一名,獎金新台幣五萬元,獎牌乙只。
評審獎二名,獎金各新台幣三萬元,獎牌乙只。
二、中篇小說獎:
首獎一名,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獎牌乙只。
評審獎二名,獎金新台幣十萬元整,獎牌乙只。
以上二項文類得各擇佳作若干,獎牌乙只,作品刊登於本公會律師雜誌,從優致酬。
收件期間:自2009年5月15日至6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注意事項
(一)應徵之作品必須是中文,未曾發表之創作,翻譯不受理。
(二)應徵作品請儘量以電腦列印稿(不須附磁片),或以無銜名之有格稿紙繕寫清楚。
(三)應徵作品需影印六份,其上勿填寫個人資料,另單獨一紙附上真實姓名(發表時可用筆名)、身分證正面影本或身分證明影本,並註明通訊地址、戶籍地址、聯絡電話,資料不足者不予受理。得獎者另須提供較詳細之個人資料、照片及得獎感言。
(四)應徵作品一律不退稿,請自留底稿。
(五) 可同時參加二項文類徵選,但每項以一篇為限。
(六)應徵作品請掛號寄至「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台北律師公會收」,稿件須在信封上分別註明應徵法律文學創作獎「報導文學獎」、「中篇小說獎」。
評審、公佈及頒獎
(一)評審由法律界、文學界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方式由本公會自行制定之。
評審委員名單於揭曉時同時公佈。
(二)應徵作品如未達評審認定標準,獎項得從缺。
(三) 2009年8月15日前公佈得獎名單,擇日頒獎。
(四)本公會享有得獎作品(佳作除外)之永久專屬發表及出版權(包括平面、網路及其他媒體等重製與公開傳輸),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其他著作財產權。惟作者行使得獎作品之衍生性權利(如翻譯、改編為電影、電視等)時,需事先經本公會同意,以確保衍生作品法律內容之正確性。未經本公會同意者,不得就該衍生作品使用「台北律師公會」字樣。
(五)應徵作品在本獎決選名單公佈前,不得全部或部分同時應徵其他單位或機構之獎項,否則取消應徵或得獎資格。
(六)徵文揭曉後如發現抄襲、代筆或應徵條件不符者,由參賽者負法律責任,並由主辦單位追回獎金及獎座。
(七)凡經參加徵文,即視為同意本辦法之各項規定及條件。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將隨工作進度即時修訂,修訂內容公佈於本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