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第九屆磺溪文學獎

彰化縣第九屆磺溪文學獎徵文簡章

一、宗 旨:為鼓勵本縣文學工作者創作、研究,獎勵優良文學作品,提昇本縣文學水準,改善藝文

環境,進而推廣文學閱覽風氣。
二、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四、參加資格:

(一)、文學創作獎:
1、本籍彰化縣。2、曾於彰化縣就學、工作1 年以上者。3、目前於彰化縣就學、工作者。4、
報導文學類作品內容只要是書寫彰化縣風土民情者,不限資格。

(二)、特別貢獻獎:
1、本籍彰化縣或設籍彰化縣五年以上。2、對本縣文學創作、教育推廣具有重大貢獻者。
3、特別貢獻獎得由本縣學術單位文化團體、彰化縣文化局文學諮詢委員會委員、磺溪文學

獎評審委員推薦。推薦表及報名表請向承辦單位索取。

五、徵集類別、作品字數暨規定:
(一)、新 詩:行數不拘,短詩不超過6 首。
(二)、散 文:字數不拘,1篇為限。
(三)、短篇小說:字數6,000 字至15,000 字。
(四)、報導文學:字數在5,000 字至20,000 萬字之間。

六、評選:
(一)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審查。
(二)作品審查: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若評審認為作品未達水準,得決

議獎項從缺。
七、獎勵辦法:

(一)文學創作獎:
新詩、散文、短篇小說類不分名次均取5 名,報導文學類不分名次取3 名,各致贈獎金新台幣
各3 萬元整,並各得獎座乙座。各類作品若未達決選標準,得予以從缺。

(二)特別貢獻獎:
本獎項名額每年1 名(或從缺),頒給獎金10 萬元整,及獎座乙座。
以上得獎獎金需依所得稅法規定,於本局給付時依規定代為扣取稅款,扣(免)繳憑單另逕寄得獎者。
八、收件截稿日期:
96 年3 月15 日起至96 年4 月30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九、報名方式:
請將報名表1 份,連同作品一式4 份,並附原稿WORD 電子檔磁碟片乙份,內文如附相關照片應為
高畫質像素之圖檔(至少300DPI 以上),作品以A4紙張電腦繕打(直式橫書,字體以標楷體14 級
字,左邊裝訂,稿件不得署名或附任何註記及符號)及參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或學生證影
本、工作證明),以掛號郵寄至「(500)彰化市中山路二段500 號彰化縣文化局 圖書資訊課 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參加第九屆磺溪文學獎」,及書名應徵類別。以上資料如有不齊全者,恕不受
理。請向彰化縣文化局服務台或圖書資訊課索取報名表,亦可附回郵信封寄彰化縣文化局圖書資訊
課索取簡章,或由文化局網站http://www.bocach.gov.tw/(首頁/文學活動/磺溪文學獎)下載簡章
(詢問電話:04-7250057轉331 張小姐)。

十、注意事項:
(一)、送件作品,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留底稿。
(二)、作品如有下列之情事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已得獎則追回獎金及獎座,同時負必要法律責任,

並且3 年內不得再參加本比賽:
1、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賽者。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
3、作品曾公開發表(含網路發表)或參與其他比賽得獎者。


(三)、得獎作品同意由承辦單位集冊出版,另承辦單位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上網、光碟、有聲
出版、書報雜誌……等)、保存及轉載之權利,不另支付酬勞。初版版權歸承辦單位(期限
自出版得獎作品專輯起三年內),著作權屬創作者,出版後致贈得獎者每人10 冊。

(四)、創作獎同一文類連續兩年入選者,需隔年才得以再參選同一文類。
(五)、文學創作獎者每人至多參加兩類,每類以1 件作品為限。
(六)、參選者對評審委員會所做決議,不得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