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臺北縣文學獎」活動簡章
一、目的:為鼓勵本縣文學工作者創作,獎勵優良文學作品,倡導文學風氣,提昇文化素養。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四、參加資格:(參選者須具備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本籍臺北縣,或設籍臺北縣,或在本縣居住、就學、就業者(符合前述資格之一者,作品題材不拘)。
2.作品內容為反映臺北縣風土民情者,則不限資格。
五、徵選類別與作品字數:
1.散文:3千字~1萬5千字以內,篇數不限(內容包括抒情文、敘事文、議論文、報導文學等)。
2.新詩:60行以內,不限首數。
3.短篇小說: 1萬5千字以內,以1篇為限。
4.長篇小說:8萬字以上,以1篇為限。
5.每人可同時參加各類。
六、評選:
1.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審查。
2.作品審查: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若評審認為作品未達水準,得決議獎項從缺或酌減錄取名額,亦得於未超過獎金總額之情況下,調整得獎人數。
七、獎勵辦法:獎額、獎金另行公告。
八、報名方式:
1.請向臺北縣政府文化局(220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索取簡章及報名表,或逕上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公告)下載報名表,網址:http:www.cabtc.gov.tw。
2.參選稿件上不得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請詳細填寫報名表(如符合參選資格第一項規定者,另需檢附身份證或學生證、工作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影本乙份),連同作品乙式四份,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課,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臺北縣文學獎」及徵選「類別」。洽詢電話(02)29603456轉4597。
九、收件、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十、注意事項:
1.須以中文撰寫,且未發表過之作品。參選作品請儘量以A4紙張電腦直式橫打,word14號字體,左邊裝訂送件;如以稿紙書寫者,請以300字稿紙騰錄清楚。得獎者須於公布名單後一週內提供作品電子檔。
2.參選作品及資料請自留底稿,概不退件。
3.參選作品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其參選及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或獎牌,主辦單位並保有法律追訴權:
(1)抄襲、翻譯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選者。
(2)作品曾公開發表者。
(3)作品曾參賽並獲獎者。
4.作品出版:承辦單位擁有得獎作品之初版權利,且不另支酬勞,出版後致贈得獎者10冊。承辦單位並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數位化、公布上網、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形式)、保存及轉載授權之權利,參選者不得異議。
5.凡送件參選者視為認同本徵選簡章,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十一、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修正後另行公佈。
一、目的:為鼓勵本縣文學工作者創作,獎勵優良文學作品,倡導文學風氣,提昇文化素養。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四、參加資格:(參選者須具備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本籍臺北縣,或設籍臺北縣,或在本縣居住、就學、就業者(符合前述資格之一者,作品題材不拘)。
2.作品內容為反映臺北縣風土民情者,則不限資格。
五、徵選類別與作品字數:
1.散文:3千字~1萬5千字以內,篇數不限(內容包括抒情文、敘事文、議論文、報導文學等)。
2.新詩:60行以內,不限首數。
3.短篇小說: 1萬5千字以內,以1篇為限。
4.長篇小說:8萬字以上,以1篇為限。
5.每人可同時參加各類。
六、評選:
1.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審查。
2.作品審查: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若評審認為作品未達水準,得決議獎項從缺或酌減錄取名額,亦得於未超過獎金總額之情況下,調整得獎人數。
七、獎勵辦法:獎額、獎金另行公告。
八、報名方式:
1.請向臺北縣政府文化局(220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索取簡章及報名表,或逕上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公告)下載報名表,網址:http:www.cabtc.gov.tw。
2.參選稿件上不得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請詳細填寫報名表(如符合參選資格第一項規定者,另需檢附身份證或學生證、工作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影本乙份),連同作品乙式四份,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課,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臺北縣文學獎」及徵選「類別」。洽詢電話(02)29603456轉4597。
九、收件、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十、注意事項:
1.須以中文撰寫,且未發表過之作品。參選作品請儘量以A4紙張電腦直式橫打,word14號字體,左邊裝訂送件;如以稿紙書寫者,請以300字稿紙騰錄清楚。得獎者須於公布名單後一週內提供作品電子檔。
2.參選作品及資料請自留底稿,概不退件。
3.參選作品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其參選及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或獎牌,主辦單位並保有法律追訴權:
(1)抄襲、翻譯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選者。
(2)作品曾公開發表者。
(3)作品曾參賽並獲獎者。
4.作品出版:承辦單位擁有得獎作品之初版權利,且不另支酬勞,出版後致贈得獎者10冊。承辦單位並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數位化、公布上網、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形式)、保存及轉載授權之權利,參選者不得異議。
5.凡送件參選者視為認同本徵選簡章,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十一、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修正後另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