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第11屆文藝創作獎實施要點
一、宗 旨:為推廣文藝欣賞及寫作風氣、培植創作力及鑑賞力,特辦理本項徵文。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四、徵稿類別:
(一)散文類-限散文創作,字數以二千至四千字為原則。
(二)短篇小說類-限短篇小說創作,字數以六千至一萬字為原則。

五、錄取名額及獎勵:
(一)散文類
第一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伍萬元整,獎座乙座
第二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肆萬元整,獎座乙座
第三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參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 選一位/ 獎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獎座乙座
(二)短篇小說類
第一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陸萬元整,獎座乙座
第二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伍萬元整,獎座乙座
第三名一位/ 獎金新臺幣肆萬元整,獎座乙座
優 選一位/ 獎金新臺幣貳萬整,獎座乙座
(獎金支付時,依規定需代扣15% 稅)
六、徵稿條件:中華民國國民,對散文、小說有興趣之文藝愛好者皆可投稿參加,每類每人以一篇為限。
七、收件、揭曉及頒獎日期:
(一) 收件:中華民國95年4月15日至5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 揭曉:預定95年9月份公布得獎名單。
(三) 頒獎:頒獎日期及地點另定。
八、評選:
(一) 組成評審委員會,採初審、複審、決審三階段,各評審委員名單及公
開討論過程將於「得獎作品集」中公布。
(二).為獎勵桃園縣民參與文藝創作活動,凡得獎者為設籍桃園縣或在桃園縣工作者,則酌以獎勵。
(三) 作品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獎項得從缺,前三名從缺時,評審委員會得
視作品水準於未超過獎金總額範圍內增加錄取優選若干名。
九、參賽方式:
(一)請寄回郵信封或至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索取實施要點及報名表;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 列印。本局地址:33053 桃園市縣府路21號
洽詢電話:03-3322592 轉 842。
(二) 請將作品影印六份連同報名表及同意書一份,裝成一袋密封後掛號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 21 號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課收」,封面請註明「參加第11屆文藝創作獎」及應徵類別。
十、附則:
(一) 作品請以中文寫作,用無銜名有格稿紙由右至左直式書寫,或以A4紙張,新細明體14級字,行距段落20pt,橫式電腦列印,並請附上Word 電子檔磁片。
(二) 作品字數不符、以鉛筆書寫、字體潦草、影印模糊者,不列入評審。
(三) 應徵作品應由個人創作,集體創作不予錄取。
(四) 應徵作品一律不退稿,請自留底稿。
(五) 應徵作品限未曾出版、發表或獲獎,並不得抄襲、模仿、改編、譯自外文或頂用他人名義應徵。如有上述情形,除取消資格、追回獎座及獎金、並公佈其真實姓名、地址,且需自負法律責任。
(六) 獲獎作品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其出版權歸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並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數位化、公佈上網、光碟、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形式)、轉載授權之權利,不另支酬,原作者不得有異議。
(七) 參加者請詳閱本要點,並於報名表上簽名,以示同意。
http://www.tyccc.gov.tw/news/news_content.asp?Nkey=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