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ccc.gov.tw/wen/wen2005/2005-1.doc
2005年花蓮文學獎徵文簡章
一、 宗旨:鼓勵文學創作,發掘和培養文學新人,獎勵內容精湛、文風純正
具有濃郁的地域文化特色,表現對社會現實的關注和人文關懷,同時兼具審美價值和閱讀情趣的作品。
二、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三)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花蓮縣文化基金會
三、 徵選主題:書寫花蓮
對花蓮的印象及與花蓮有關的題材所創作的詩或散文
四、 徵選文類及字數:
(一)詩:字數30行以內(含標點)。
(二)散文:字數4000字以內(含標點)。
五、 應徵條件:
(一) 菁英組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台灣之國民。
(二) 新人獎限花蓮縣籍高中及以下學生。
(三) 應徵之作品必須是中文、未曾發表之創作。
六、 錄取名額及獎勵:(獎金內含所得稅)
(一) 詩:
1.菁英組:首獎一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正,獎座乙座。
貳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正,獎座乙座。
優選三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正,獎狀乙紙。
2.新人獎:優選三名,獎金新台幣捌仟元正,獎狀乙紙。
(二)散文:
1.菁英組:首獎一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正,獎座乙座。
貳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正,獎座乙座。
優選三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正,獎狀乙紙。
2.新人獎:優選三名,獎金新台幣捌仟元正,獎狀乙紙。
七、 注意事項:
(一) 應徵作品請儘量以電腦打字,或以有格稿紙繕寫清楚,字跡不清者不予評審。電腦打字者,字型及大小請以細明體、14級為標準,並以A4
(二) 應徵作品乙式七份,連同報名表,請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前,『掛號』郵寄至花蓮縣文化局圖書資訊課。地址: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報名表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hccc.gov.tw/ 下載)。並在信封上註明『參加2005年花蓮文學獎』字樣及徵選文類(詩或散文)、組別(菁英組或新人獎)。參加詩與散文兩個文類及組別者
每件請分別填寫乙份報名表,但可一併送件。洽詢電話(03)8227121轉155。
(三) 投稿作品之發表及出版權歸主辦及承辦單位所有,發表、轉載或出版合集,投稿人不得拒絕,亦不另支稿酬。
(四) 未得獎作品,恕不退件,請應徵者自留底稿。
(五) 入選作品如有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等違規情事,或因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銷其入選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等。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 在得獎名單尚未公布前,作者不得將同一作品發表或參加其他徵文比賽,否則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資格。
(七) 為求本徵文比賽之公平性,受邀本奬之評審委員,不得參加徵件。
(八) 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徵選簡章,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八、 評審方式:
(一) 應徵稿件收到後立即密封編號,聘請知名作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工作。
(二) 應徵作品如有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該獎項得由過半之決審委員決議從缺。
九、 收件、揭曉及頒獎日期:
(一) 收件:自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 揭曉:九十四年七月。
(三) 頒獎:九十四年八月擇期公開頒獎,時間地點另行公布。
十、 得獎人二年內不得以同一文類作品再行參選。
十一、 本徵文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核准修正後公佈。
姓 名 參加文類 □ 詩 □ 散文
筆 名 參加組別 □菁英組 □新人獎
出 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服 務 單 位 或 就 讀 學 校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e-mial 備 註
2005年花蓮文學獎徵文簡章
一、 宗旨:鼓勵文學創作,發掘和培養文學新人,獎勵內容精湛、文風純正
具有濃郁的地域文化特色,表現對社會現實的關注和人文關懷,同時兼具審美價值和閱讀情趣的作品。
二、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三)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花蓮縣文化基金會
三、 徵選主題:書寫花蓮
對花蓮的印象及與花蓮有關的題材所創作的詩或散文
四、 徵選文類及字數:
(一)詩:字數30行以內(含標點)。
(二)散文:字數4000字以內(含標點)。
五、 應徵條件:
(一) 菁英組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台灣之國民。
(二) 新人獎限花蓮縣籍高中及以下學生。
(三) 應徵之作品必須是中文、未曾發表之創作。
六、 錄取名額及獎勵:(獎金內含所得稅)
(一) 詩:
1.菁英組:首獎一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正,獎座乙座。
貳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正,獎座乙座。
優選三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正,獎狀乙紙。
2.新人獎:優選三名,獎金新台幣捌仟元正,獎狀乙紙。
(二)散文:
1.菁英組:首獎一名,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正,獎座乙座。
貳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正,獎座乙座。
優選三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正,獎狀乙紙。
2.新人獎:優選三名,獎金新台幣捌仟元正,獎狀乙紙。
七、 注意事項:
(一) 應徵作品請儘量以電腦打字,或以有格稿紙繕寫清楚,字跡不清者不予評審。電腦打字者,字型及大小請以細明體、14級為標準,並以A4
(二) 應徵作品乙式七份,連同報名表,請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前,『掛號』郵寄至花蓮縣文化局圖書資訊課。地址:970花蓮市文復路6號(報名表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hccc.gov.tw/ 下載)。並在信封上註明『參加2005年花蓮文學獎』字樣及徵選文類(詩或散文)、組別(菁英組或新人獎)。參加詩與散文兩個文類及組別者
每件請分別填寫乙份報名表,但可一併送件。洽詢電話(03)8227121轉155。
(三) 投稿作品之發表及出版權歸主辦及承辦單位所有,發表、轉載或出版合集,投稿人不得拒絕,亦不另支稿酬。
(四) 未得獎作品,恕不退件,請應徵者自留底稿。
(五) 入選作品如有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等違規情事,或因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銷其入選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等。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 在得獎名單尚未公布前,作者不得將同一作品發表或參加其他徵文比賽,否則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資格。
(七) 為求本徵文比賽之公平性,受邀本奬之評審委員,不得參加徵件。
(八) 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徵選簡章,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八、 評審方式:
(一) 應徵稿件收到後立即密封編號,聘請知名作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工作。
(二) 應徵作品如有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該獎項得由過半之決審委員決議從缺。
九、 收件、揭曉及頒獎日期:
(一) 收件:自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 揭曉:九十四年七月。
(三) 頒獎:九十四年八月擇期公開頒獎,時間地點另行公布。
十、 得獎人二年內不得以同一文類作品再行參選。
十一、 本徵文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核准修正後公佈。
姓 名 參加文類 □ 詩 □ 散文
筆 名 參加組別 □菁英組 □新人獎
出 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服 務 單 位 或 就 讀 學 校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e-mial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