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文學家作品集第十二輯徵選簡章
一、宗旨:
為倡導及獎勵地方文藝創作風氣,使本縣現代文學作家作品得以全面
整理與保存,使之流傳並提供文學研究者之參考。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三、辦理時間:
(一)徵選作品:即日起至94年5月15日止
(二)作品評審:94年6月完成評審
(三)印刷出版:94年11月完成出書
(四)新書發表會:94年12月(日期另訂)
四、參選資格:
(一)凡本籍為南投縣或曾設籍南投縣滿六個月以上者,均可參加。
(二)九十三年已由本局出版作品集者,需以不同類別作品參加徵選。
五、徵選項目:
散文、新詩、小說、文學評論、報導文學等尚未彙整成冊之現代文學
作品,本年度預計出版三冊,各一千二百本。
六、作品字數:
除新詩至少五十首外,其餘各類至少八萬字,十萬字為限。照片以五
十幀為限,請於送件時一併繳交,截止收件後恕不補件。
七、送件:
應徵稿件請以A4規格打字或稿紙書寫,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前,裝
訂三份(原稿或影印稿均可)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或戶
籍謄本),加註「南投縣文學家作品集」字樣,郵寄或送至南投縣政府
文化局圖書課(540南投市建國路135號)。連絡電話:(049)2231191
轉211陳小姐。
八、評審:
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負責評審工作,參選者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九、印刷出版:由本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作業,作者需協助文稿校對。
十、獎勵:
(一)入選作品由本局出版,出版權為本局所有,著作權仍屬作者,惟不另支稿酬,出版後致贈作者每人二百本。
(二)擇期舉辦新書發表會,邀請媒體記者及民眾參與,宣傳本輯出版,推介閱讀好書。
(三)本出版品將加入政府出版品銷售網,並將銷售所得扣除成本後,以收益之四成回饋給作者,以實質方式鼓勵文學創作。
十一、附則:
(一)裝訂來稿字跡潦草或影印模糊致辨識困難者,恕不收件。
(二)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作品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經發覺即取消入選資格,其侵犯著作權衍生之法律問題由參選人自行負責。
(三)作品如有單篇稿於其他報章雜誌發表者,如發生著作權爭議,概由作者自負責任,與本局無關。
(四)為使作品能廣為流通,作品集出版一千二百本(套)除贈送作者及相關單位外,得予加入政府出版品銷售,作者不得異議,惟再版時應再與作者協議始得為之。
(五)未入選作品,本局於評審完畢後一個月內退還。
十二、送件者視為認同本簡章各項規定,不得異議。
十三、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一、宗旨:
為倡導及獎勵地方文藝創作風氣,使本縣現代文學作家作品得以全面
整理與保存,使之流傳並提供文學研究者之參考。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三、辦理時間:
(一)徵選作品:即日起至94年5月15日止
(二)作品評審:94年6月完成評審
(三)印刷出版:94年11月完成出書
(四)新書發表會:94年12月(日期另訂)
四、參選資格:
(一)凡本籍為南投縣或曾設籍南投縣滿六個月以上者,均可參加。
(二)九十三年已由本局出版作品集者,需以不同類別作品參加徵選。
五、徵選項目:
散文、新詩、小說、文學評論、報導文學等尚未彙整成冊之現代文學
作品,本年度預計出版三冊,各一千二百本。
六、作品字數:
除新詩至少五十首外,其餘各類至少八萬字,十萬字為限。照片以五
十幀為限,請於送件時一併繳交,截止收件後恕不補件。
七、送件:
應徵稿件請以A4規格打字或稿紙書寫,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前,裝
訂三份(原稿或影印稿均可)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或戶
籍謄本),加註「南投縣文學家作品集」字樣,郵寄或送至南投縣政府
文化局圖書課(540南投市建國路135號)。連絡電話:(049)2231191
轉211陳小姐。
八、評審:
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負責評審工作,參選者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九、印刷出版:由本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作業,作者需協助文稿校對。
十、獎勵:
(一)入選作品由本局出版,出版權為本局所有,著作權仍屬作者,惟不另支稿酬,出版後致贈作者每人二百本。
(二)擇期舉辦新書發表會,邀請媒體記者及民眾參與,宣傳本輯出版,推介閱讀好書。
(三)本出版品將加入政府出版品銷售網,並將銷售所得扣除成本後,以收益之四成回饋給作者,以實質方式鼓勵文學創作。
十一、附則:
(一)裝訂來稿字跡潦草或影印模糊致辨識困難者,恕不收件。
(二)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作品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經發覺即取消入選資格,其侵犯著作權衍生之法律問題由參選人自行負責。
(三)作品如有單篇稿於其他報章雜誌發表者,如發生著作權爭議,概由作者自負責任,與本局無關。
(四)為使作品能廣為流通,作品集出版一千二百本(套)除贈送作者及相關單位外,得予加入政府出版品銷售,作者不得異議,惟再版時應再與作者協議始得為之。
(五)未入選作品,本局於評審完畢後一個月內退還。
十二、送件者視為認同本簡章各項規定,不得異議。
十三、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