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中山學術文化基金會(簡稱本會)所設文藝創作獎審議委員會(簡稱本審議會)依據本會審議通則第十條之規定,審議文藝創作獎事宜,訂定本細則。

二、本審議會每年聘請專家,分別擔任評審。所有文藝創作須先經評審委員審查,提出評語及評分,經本審議會通過,再經本會核准後獎勵之,其評審辦法另訂之。

三、本會獎勵之文藝創作如左:

甲、傳統文藝創作:
詩詞戲曲樂曲(需附作品錄音帶)國畫(原件送審,未接受任何酬勞之作品)書法(原件送審,未接受任何酬勞之作品)篆刻(原件送審,未接受任何酬勞之作品)

乙、新文藝創作:
文藝論著(包括文藝理論、文藝批評、文藝史)詩歌散文(包括小品文、散文、雜文、報告文學)小說(包括長篇小說、中篇小說、短篇小說)傳記文學兒童文學劇本(包括話劇劇本、電影劇本、電視劇本、廣播劇本)西樂作曲(附作品錄音帶)西畫(包括水彩畫、油畫、版畫。原件送審,未接受任何酬勞之作品)雕塑(原件送審,未接受任何酬勞之作品)攝影(原件送審,未接受任何酬勞之作品)

以上各類創作須為國人最近五年內完成且已出版之作品,各類劇本經演出者,視同出版。(例:民國九十三年受理民國八十九年至收件截止前之創作。)被推荐參加本會文藝創獎之作品,除國畫、書法、篆刻、西畫、雕塑、攝影外,均請自留底稿,本會為保存檔案起見,不予退稿。

四、本會之文藝創作獎,每名獎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凡得獎者,除領取獎金外,並由本會贈發國父像獎牌一座、金質獎章一枚、獎狀一紙。得獎者應將其得獎作品送本會三十份存查。﹝國畫、書法、篆刻、西畫、雕塑、攝影須送代表作一份(件),以供本會陳列。﹞
得獎人五年內不得以同一類作品再行申請獎勵。

五、申請中山文藝創作獎者,須經國內省(市)級以上文藝學術團體機構,或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校長、院長、系所主任或本審議委員會委員負責推荐。(推荐者以與本細則第三條規定文藝創作種類相關科系為準,如音樂系主任不宜推荐西畫作品參選)。推荐人須在推荐表上寫明職銜,並加蓋職銜章及機關印信)。個別自行申請者不予受理。海外華僑作品,得經由我駐當地機構,或華僑文藝團體,專科以上學校之推荐。

六、中山文藝獎接受推荐作品日期,定於每年四月至六月底截止。

七、中山文藝創作獎於每年 國父誕辰或前夕,舉行贈獎典禮。

八、參加中山文藝獎落選之作品,以後不再受理。

九、本細則經本審議會通過,報請本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一、申請文藝創作獎(文字部份)送審作品:一式三份。
二、申請繪畫獎、書法獎,送審件數:三件至六件(須裱就之原件)。
三、申請篆刻獎,送審件數:除印譜外,須送原件三件以上。
四、申請雕塑獎,送審件數:一件至二件。
五、申請攝影獎,送審件數:(下列三種任選其一,每幀背面須以正楷寫明題名、編號)。
1、黑白照片12 x 15以上十五幀。
2、彩色照片 8 x 10以上十五幀。
3、彩色幻燈片2 x 2為限二十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