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第四屆蘭陽文學獎】(5/31截止)

過期文學獎資料提供參考

版主: 黃木擇

第四屆蘭陽文學獎徵選要點

壹、宗旨:闡揚蘭陽人文特色,鼓勵文學創作風氣。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參、徵選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者。
二、參加徵選之作品須能表現蘭陽風土民情特色之文學作品(歌仔戲劇本除外)。
三、參加徵選之作品一律以中文寫作為原則,以未曾發表(含演出)出版、未曾獲獎之作品為限, 翻譯、改寫(歌仔戲劇本除外)作品不予受理。

肆、辦理方式:每二年辦理一次,原則上奇數屆次徵選類別為:散文、小說、傳統詩、民間故事,偶數屆次徵選類別為:散文、新詩、童話、歌仔戲劇本。

伍、徵選類別與規定:
一、 散文:四千字以內。
二、 新詩:三十行以內,不限字數。
三、 童話:四千字以內。
四、 歌仔戲劇本:
(一) 以能演出一百二十分鐘至一百五十分鐘為原則,需結構完整。
(二) 應附劇情大綱(約1000字)及人物表。
(三) 在創作理念表中應註明劇本為改編或自創,若為改編自他人作品者,應註明原著作名稱及著作權人,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權之疑慮者,應提示原著作者同意之證明文件。
(四) 作品不需註明曲調名稱,但唱詞部份需適合以台語唱唸。
陸、獎勵辦法:
一、各類別錄取前三名各一名,佳作三名,獎金如下:
(一)散文、新詩、童話:第一名獎金新台幣肆萬元,第二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第三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各贈獎座乙座,佳作三名每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各贈獎狀乙紙。
(二)歌仔戲劇本:第一名獎金新台幣捌萬元,第二名獎金新台幣陸萬元,第三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各贈獎座乙座,佳作三名,每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各贈獎狀乙紙。
二、各獎項從缺或增加錄取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議決定。
三、二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金自行分配。
四、獎金支付時,需依稅法相關規定代扣所得稅。
柒、注意事項:
一、收件期間:99 年05月01日至99年0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收件地點: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三、繳交資料:
(一)參加徵選者應繳交下列資料:
(1)參加徵選作品一式五份。
(2)三百字以內之創作理念表一式五份,格式如附件一。
(3)作者資料表一份,如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均應分別繳交,格式如附件二。
(4)光碟一份,內容應包括:參加徵選作品、創作理念表及作者資料表。
(二)參加徵選之作品稿件及創作理念不得書寫姓名或筆名。
(三)參加徵選之作品稿件、作者資料表及創作理念均須以電腦繕製,並存於光碟片中,作品繕
打規格一律以電腦Word 2000製作,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方式繕打,字體以word 之14號字體,逐頁編列頁碼,並以A4規格之紙張列印。
(四)未附創作理念表、身份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或違反本條第五項徵選限制規定者,應不受理。填寫資料不齊、未附創作理念、未用電腦依規格繕製或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之事項者,得不受理。
(五)參加徵選者繳交之資料無論受理與否概不退件,參加徵選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四、收件方式:
(一)參加徵選作品除親自送達外,一律需經中華郵政公司之郵局掛號郵寄辦理,其餘寄件方式,概不受理,且不退件。應徵相關資料請寄至(260)宜蘭市復興路二段 101號(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並請於信封右上角註明「第四屆蘭陽文學獎」字樣及參加徵選類別,未註明時,參加徵選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二)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逹者,於收件期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送達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逾期不予受理。
五、參加徵選限制:
(一)參加徵選作品每人每類以一件為限,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
(二)參加徵選者須以真實姓名參加,惟獲獎作品發表時得以筆名替代,並於獲獎時繳交生活照乙張。
(三)參加徵選作品如有下列之情事者取消其參加徵選資格,若已獲獎則追回獎金及獎座,同時應負必要之法律責任,並且不得再參加本活動:
1、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加徵選者。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
3、作品曾公開發表或參與其他徵選獲獎者。
六、簡章索取:
本要點(含創作理念表、作者資料表),請由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ilccb.gov.tw)自行下載或至宜蘭市復興路二段 101號,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索取;函索者請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票(來函信封上註明「索取蘭陽文學獎簡章」字樣)寄至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洽詢電話:03-9322440分機206。

七、著作權授權規定:
為擴大文學教育推廣功效,主辦單位有權永久無償利用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

捌、評審:
一、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審查。
二、作品審查: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三、評審結果公布:當年10月中旬公布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

玖、輔導推廣:
一、獲獎作品,由主辦單位保有以任何形式為推廣、保存及轉載之權利,不另支付作者酬勞或版
稅。
二、獲獎作品由承辦單位集冊出版,出版後由承辦單位各贈送十冊予獲獎者。
三、獲獎作品中,各類作品得由承辦單位推薦至有關報社或雜誌社發表;歌仔戲劇本得由主辦單位指定演出單位演出,並得推薦供各相關團體非營利使用,且該著作權人同意於演出時主辦單位得視需要修改劇本。

拾、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核准修正後公布於本府網站。
話說狂影有參加這項比賽ㄟ!
原來是在昨天截止了ㄚ~~~

請問夏霏大大,「夏霏作品」這一個網址連不進去、有問題ㄟ?
謝謝!~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