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花蓮文學獎徵文】(5/31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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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旨:
為鼓勵文學創作,培養文學新人,發掘兼具審美價值和地域文化特色的作品,提升本縣文學水準。

二、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三) 協辦單位:花蓮縣各級公私立學校

三、 徵選主題:
花蓮紀念照(含4×6照片)
以詩或散文的形式寫成,任何能表現此一主題的作品:題目自訂,須附與花蓮有關的4×6照片一張及圖片說明,註明攝影者姓名。

四、 徵選文類及字數:
(一) 新詩類:字數30行以內。
(二) 散文類:字數2000字以內(含標點)。

五、 應徵條件:
(一) 菁英組: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台灣之國民。
(二) 新人組:限就讀花蓮縣高中及以下學生,或花蓮縣籍的高中生或以下學生。
(三) 應徵之作品必須是中文、未曾發表之創作。

六、 錄取名額及獎勵:
(獎金內含所得稅)
(一) 新詩:
1、 菁英組:
優等獎二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獎座乙座。
佳作獎十四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獎狀乙紙。
2.新人組:優等五名,獎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獎狀乙紙。
(二)散文:
1、菁英組:
優等獎二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獎座乙座。
佳作獎十四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獎狀乙紙。
2、 新人組:優等五名,獎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獎狀乙紙。

七、 注意事項:
(一) 應徵作品(含照片說明)請儘量以電腦打字,或以有格稿紙繕寫清楚,字跡不清者不予評審。電腦打字者,字型及大小請以細明體12級為標準,並以A4紙張直式橫打列印。
(二) 應徵作品乙式五份,連同報名表請於99年5月31日下午17時30分前,「掛號」郵寄至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資訊科。地址97060花蓮市文復路6號(報名表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hccc.gov.tw/下載)。並在信封上註明《參加2010花蓮文學獎》字樣及徵選文類(新詩或散文)、組別(菁英組或新人組)。參加新詩與散文兩類組別者,每件請分別填寫報名表,但可一併寄件,洽詢電話(03)8227121轉163。
(三) 投稿作品之發表及出版權歸主辦及承辦單位所有,發表、轉載或出版合集,投稿人不得拒絕,亦不另支稿酬。
(四) 未得獎作品,恕不退件,請應徵者自留底稿。
(五) 入選作品(含照片)如有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等違規情事,或因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銷其入選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等。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 參賽作品必須未曾發表並不得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比賽,否則主辦單位有權取銷其資格。
(七) 為求本徵文比賽之公平性,受邀之評審委員,不得參加徵件。
(八) 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徵選簡章,對評審會之決議亦不得異議。

八、 評審方式:
(一) 應徵稿件收到後立即密封編號,聘請知名作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工作。
(二) 應徵作品如有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該獎項得由決審委員決議從缺。

九、 收件、揭曉及頒獎日期:
(一) 收件:自99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 揭曉:99年7月。
(三) 頒獎:99年10月擇期公開頒獎,時間地點另行公佈。
十、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核准修正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