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屆 鳳 邑 文 學 獎
一、宗 旨
(一) 鼓勵本縣文學創作者。
(二) 倡導地方文學風氣,提升國民文化素養,獎勵優良文學作品及對文學有特殊貢獻者。
二、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文化局
三、參選資格
(一) 文學貢獻獎(參選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本籍高雄縣,或設籍高雄縣,或曾就學或就業本縣五年以上者。
2、 長久致力於文學創作,文學作品結集出版五種以上者,並於最近五年內有新作發表者。
3、 未曾獲「高縣文學獎」或「鳳邑文學獎」之文學貢獻獎者。
(二) 文學創作獎、(除長篇小說凡中華民國國民皆可參加之外,其餘類別參選者至少應具備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本縣居民或曾設籍、就讀及服務於本縣者。
2、作品反映高雄縣風土人情者。
四、甄選類別、獎勵方式及收件
甄選類別 作品規範 獎勵方式
文學創作獎 長篇小說 8萬字以上 鍾理和紀念獎1名/獎金新台幣20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9萬元,獎座各乙座
短篇小說 以1萬2仟字為原則 葉石濤獎1名/獎金新台幣8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5萬元,獎座各乙座
佳作2名/獎金各新台幣2萬元,獎牌各乙面
現代詩 以70行為原則 首獎1名/獎金新台幣4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2萬5仟元,獎座各乙座
佳作2名/獎金各新台幣1萬元,獎牌各乙面
散文 以5仟字為原則 首獎1名/獎金新台幣6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3萬5仟元,獎座各乙座
佳作2名/獎金各新台幣2萬元,獎牌各乙面
現代舞台劇劇本 演出達90至120分鐘為度 首 獎1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7萬元,獎座各乙座
佳作2名/獎金各新台幣2萬元,獎牌各乙面
歌仔戲、皮影戲劇本 演出達90至120分鐘為度 首 獎1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7萬元,獎座各乙座
佳作2名/獎金各新台幣2萬元,獎牌各乙面
文學貢獻獎 文類不拘 獎金新台幣15萬元及獎座乙座
五、收件日期:96年12月1日至12月17日
六、報名方式
(一) 簡章及報名表請向高雄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索取,亦可附5元回郵信封寄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課函索,或由文化局網站http://www.kccc.gov.tw下載簡章。
(二) 一律採通訊報名:將報名表乙份、作品乙式6份(含word 電子檔乙份)及參選資格證明影本,以掛號郵寄至「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42號 高雄縣政府文化局 圖書資訊課收」,來稿請在信封上註明「鳳邑文學獎」及「應徵類別」(收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 文學貢獻獎參選者得由個人自行推薦或公、私立立案團體、高雄縣文學諮詢暨推動籌備委員以書面推薦,並檢送推薦(申請)表乙式15份及個人代表作品各1份。
七、評選辦法
(一) 文學貢獻獎:
1、 由文學創作獎各類評審委員共組評審會,公開討論並決議得獎人名單。
2、 如無適當人選,評審會得決議獎項從缺。
3、 文學貢獻獎參選人推薦方式,得由個人自行推薦或公、私立立案團體、高雄縣文學諮詢暨推動籌備委員以書面推薦。
(二) 文學創作獎:
1、 每類參選作品由主辦單位遴聘3至5位評審委員評審之。
2、 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評審會決議獎項從缺;若因特殊情況,亦得於未超過獎金總額的情況下,調整獎項及獎額。
(三) 參選作品分初選、決選,由籌備委員會及主辦行政單位聯合推薦評審委員組成評審會,評審會全權負責評審工作。參選作品由評審委員評選後,擇期公開頒獎。
(四) 決審過程由專人記錄整理。
(五) 入選作品印製專輯,分送各相關單位,以推廣文學風氣。
八、權責:
得獎作品得由主辦單位集冊出版,版權歸主辦單位及著者共有,著作人格權屬創作者。出版後,由主辦單位各贈送20冊予得獎者。主辦單位另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公佈上網、光碟、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保存及轉載之權利,不另支付作者酬勞、版稅。
九、注意事項
(一) 每人每類以參選乙件為限,但可同時參選不同文類。
(二) 作品一律用電腦打字,以A4紙張直式橫向繕打,標題字體以標楷體18級字、內文以標楷體14級字為標準。
(三) 原稿上請勿填寫個人資料,請於報名表或推薦(申請)表上詳填真實姓名(發表時可用筆名)、地址、聯絡電話、簡歷並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相關文件各乙份,資料不足者不予受理。
(四) 本次徵文恕不退稿,請務必自留底稿。
(五) 入選作品嗣後如有著作權法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入選資格,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 參選作品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參選及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牌):
1、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選者。其侵犯著作權部份自行負責。
2、作品曾公開發表。
3、作品曾參選並獲獎者。
4、不符參選資格者。
(七) 參選者應尊重本章則,對本籌備會和評審會之決議不得異議。
(八) 參選作品由評審委員評定後,擇期公開頒獎。
一、宗 旨
(一) 鼓勵本縣文學創作者。
(二) 倡導地方文學風氣,提升國民文化素養,獎勵優良文學作品及對文學有特殊貢獻者。
二、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二) 承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文化局
三、參選資格
(一) 文學貢獻獎(參選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本籍高雄縣,或設籍高雄縣,或曾就學或就業本縣五年以上者。
2、 長久致力於文學創作,文學作品結集出版五種以上者,並於最近五年內有新作發表者。
3、 未曾獲「高縣文學獎」或「鳳邑文學獎」之文學貢獻獎者。
(二) 文學創作獎、(除長篇小說凡中華民國國民皆可參加之外,其餘類別參選者至少應具備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本縣居民或曾設籍、就讀及服務於本縣者。
2、作品反映高雄縣風土人情者。
四、甄選類別、獎勵方式及收件
甄選類別 作品規範 獎勵方式
文學創作獎 長篇小說 8萬字以上 鍾理和紀念獎1名/獎金新台幣20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9萬元,獎座各乙座
短篇小說 以1萬2仟字為原則 葉石濤獎1名/獎金新台幣8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5萬元,獎座各乙座
佳作2名/獎金各新台幣2萬元,獎牌各乙面
現代詩 以70行為原則 首獎1名/獎金新台幣4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2萬5仟元,獎座各乙座
佳作2名/獎金各新台幣1萬元,獎牌各乙面
散文 以5仟字為原則 首獎1名/獎金新台幣6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3萬5仟元,獎座各乙座
佳作2名/獎金各新台幣2萬元,獎牌各乙面
現代舞台劇劇本 演出達90至120分鐘為度 首 獎1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7萬元,獎座各乙座
佳作2名/獎金各新台幣2萬元,獎牌各乙面
歌仔戲、皮影戲劇本 演出達90至120分鐘為度 首 獎1名/獎金新台幣10萬元,獎座乙座
評審獎2名/獎金各新台幣7萬元,獎座各乙座
佳作2名/獎金各新台幣2萬元,獎牌各乙面
文學貢獻獎 文類不拘 獎金新台幣15萬元及獎座乙座
五、收件日期:96年12月1日至12月17日
六、報名方式
(一) 簡章及報名表請向高雄縣政府文化局服務台索取,亦可附5元回郵信封寄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課函索,或由文化局網站http://www.kccc.gov.tw下載簡章。
(二) 一律採通訊報名:將報名表乙份、作品乙式6份(含word 電子檔乙份)及參選資格證明影本,以掛號郵寄至「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42號 高雄縣政府文化局 圖書資訊課收」,來稿請在信封上註明「鳳邑文學獎」及「應徵類別」(收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 文學貢獻獎參選者得由個人自行推薦或公、私立立案團體、高雄縣文學諮詢暨推動籌備委員以書面推薦,並檢送推薦(申請)表乙式15份及個人代表作品各1份。
七、評選辦法
(一) 文學貢獻獎:
1、 由文學創作獎各類評審委員共組評審會,公開討論並決議得獎人名單。
2、 如無適當人選,評審會得決議獎項從缺。
3、 文學貢獻獎參選人推薦方式,得由個人自行推薦或公、私立立案團體、高雄縣文學諮詢暨推動籌備委員以書面推薦。
(二) 文學創作獎:
1、 每類參選作品由主辦單位遴聘3至5位評審委員評審之。
2、 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評審會決議獎項從缺;若因特殊情況,亦得於未超過獎金總額的情況下,調整獎項及獎額。
(三) 參選作品分初選、決選,由籌備委員會及主辦行政單位聯合推薦評審委員組成評審會,評審會全權負責評審工作。參選作品由評審委員評選後,擇期公開頒獎。
(四) 決審過程由專人記錄整理。
(五) 入選作品印製專輯,分送各相關單位,以推廣文學風氣。
八、權責:
得獎作品得由主辦單位集冊出版,版權歸主辦單位及著者共有,著作人格權屬創作者。出版後,由主辦單位各贈送20冊予得獎者。主辦單位另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公佈上網、光碟、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保存及轉載之權利,不另支付作者酬勞、版稅。
九、注意事項
(一) 每人每類以參選乙件為限,但可同時參選不同文類。
(二) 作品一律用電腦打字,以A4紙張直式橫向繕打,標題字體以標楷體18級字、內文以標楷體14級字為標準。
(三) 原稿上請勿填寫個人資料,請於報名表或推薦(申請)表上詳填真實姓名(發表時可用筆名)、地址、聯絡電話、簡歷並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相關文件各乙份,資料不足者不予受理。
(四) 本次徵文恕不退稿,請務必自留底稿。
(五) 入選作品嗣後如有著作權法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入選資格,其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
(六) 參選作品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參選及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牌):
1、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選者。其侵犯著作權部份自行負責。
2、作品曾公開發表。
3、作品曾參選並獲獎者。
4、不符參選資格者。
(七) 參選者應尊重本章則,對本籌備會和評審會之決議不得異議。
(八) 參選作品由評審委員評定後,擇期公開頒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