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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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林思彤麻吉鄭琮墿胡也

陽光普照,約了三兩個友人自西溫哥華的馬蹄灣搭乘四十分鐘的渡輪到Langdale港口,再開車五分鐘抵達Gibsons。
市鎮依山面海,一路斜坡,走進靠海的餐館挑了一套海鮮大餐,消費不高,吃得愜意。街上手工藝、精品店鋪林立。東張西望,信步踏入Elphinstone Pioneer Museum,陳列曾祖級的器皿文物。
聳然動容的是一份1923年的女教師合約。內容如下:

1。不可以結婚。
2。不可以和男人往來。
3。除了參與學校的作業之外,晚上八點至早上六點必需待在家裡。
4。不可以在市區冰淇淋店鋪閒逛。
5。任何時候不可以沒經過受託理事會主席的批準而離開市鎮。
6。不可以抽煙。
7。不可以喝啤酒,葡萄酒或威士忌。
8。除了兄弟和父親以外,不可以和其他男人一起搭乘馬車或汽車。
9。不可以穿上顏色鮮艷的衣服。
10。不可以將頭髮染色。
11。至少必需穿上兩層襯裙。
12。不可以穿上超過踝關節兩吋以上的套裙。
13。每星期擦洗地板一次,以保持教室的乾淨。每天至少得用熱水和肥皂清洗黑板一次。

物換星移,今日的博物館向這一紙合約說:「不可以越過圍欄一步!」
看到第一條我就落跑了^^
孔子也結婚
幹麻不結婚?

怪怪~~
咦?跑了一個
Next!
當我站在2004年的時光軸上,回顧80年前的這份合約,我是否該慶幸自己出現的時間點?剛剛用這份合約檢視了自己,才發現除了不抽煙沒有違約外,其餘的還真是不合乎人性到極點!即便生活在今天,女性自主權尚有極大的發展空間,需要大家來努力,因此,藉機向曾在這條道路上努力過的人,致上最崇高的敬意外,也呼籲姊姊妹妹們,加油喔!千萬別讓咱們的權益睡著了唷!

哈哈哈......
好驢 好驢ㄚ
那時候國外也有重男輕女的觀念喔
真好笑的合約
哈...
幸運草:
向曾在這條道路上努力過的人,致上最崇高的敬意
...千萬別讓咱們的權益睡著了
Oh Yes!幸運草


想飛:
想不到吧
女權高漲的西方
也有那麼尷尬的歷史
MaMaMiYa...

"不可以"改為"可以"
"必需"改為"不必需"
=====>就是我
哈哈!那一改就是毀約
後果如何啊
要問問博物館才知道:)

真的蠻神奇的
感覺像是阿拉伯的中東女子般~

到底這是修女呢
還是老師? 這似乎頗值得斟酌一番
是新一千零一夜的故事
夜闌人靜,輕聲唸一段開首:
From a teacher's contract signed in 1923 by a young woman who agr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