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者不用償命!」這個聽來聳動的標題,近來在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談論廢除死刑的文章中,有了相當精彩的詮釋。在〈理性與寬容〉這篇文章裡,王清峰部長分別從「人權」與「國際趨勢」等兩個方向,論述了其認為「死刑」不該執行的充分理由,這些理由看似冠冕堂皇,其實大有問題,關鍵在於何謂「理性」?以及如何「寬容」?無疑,還應該更深入地進行一點邏輯分析的工作。
在西方談論理性,多半使用的是韋伯所謂「工具理性」的概念,在這種概念底下,不僅數學是理性之母,人也被排除在理性的範域之外。換句話說,全然的理性是不談人性的,因為人皆自有偏見,如果將「人」接納入考量的範疇,便陷入了相對主義的觀點。因此,為了使真理能夠在客觀性上獲得極大值,將人類天性的思維模式進行揚棄與轉換,應該是「理性」之所以能夠取代「感性」成為普世價值的原因所在。是故,越是理性,越應該執行死刑,因為在理性的關照下,這些作奸犯科的人,就好像是被社會品管駁回的瑕疵品一樣,都是應該被淘汰或者永遠消除的。
但王部長的「理性」似乎並不落在這個層面來談。其所謂理性應當是一種非理性式的「價值理性」,即已先認可某一種信仰所灌輸的價值觀念為絕對值,再依持這種觀念進行是非的判斷。這種判斷的可議之處在於,人類的情感本身就具有疏異性,也就是說,如果在法制之外加入人情的判斷的話,那麼,很可能你認為其情可憫之人,在我看來仍然是罪無可恕的,這種疏異性來自於每個人的文化背景不同,於是便相對地塑造出不一樣的意識判斷,因此以人類情感作為判斷考量,永遠無法獲得一種普世性的客觀價值,唯有把情感抽空,以法則與邏輯進行物化的審度,理性與公平才有可能落實,成為一種客觀原則。
因此,在私領域裡,我們允許絕對價值理性的聲張,但在公領域中,我們所需要的是讓工具理性發揮其絕對值,好讓世界可以永遠在一個合理的範式中運轉。
基於上述,「寬容」這樣一個概念無疑也是私領域性,而非公領域性的。「寬容」之所以作為一個道德語,本身就不應該具有法制規範上的強制效能。因為「寬容」與否必須自由地取擇於人們對於這個概念的擇選程度,被害人是否願意「寬容」加害人決定於其疏異的文化素養與生命狀態,這本也是相當符合於「人權」的概念。所以,我們可以說一個盜竊的人是違法的,因為其對於他人的權利造成了侵犯,但我們不能說一個不原諒盜竊的人是違法的,因為就其權利所有權而言,他的被侵犯本來也就應該得到絕對對等的補償。
可見,以一種特定的「價值意識」與「寬容」作為訴求,本身就是一種非理性的行為,這種非理性行為倘若出自於私人立場,那麼應該予以尊重;然而出自於一個官員口中,則不免要被視之為是主觀與偏見了!這種主觀與偏見對應於公領域所訴求的客觀理性,當然是一種不合理的存在,特別是其身之為一個政府官員,要不,就應該放棄其一己之私;要不,就應該辭去這樣的職務以成全其私己的堅持。
另外,逕自以他國的法制方向審度我國的法制方向,並以此作為對錯的指標,基本上也已經是一種文化殖民的行為。須知道,趨勢不代表是非,而他國的法治觀念亦不俱備優劣的判准。也就是說,從眾與是非的本質無涉,而文化與文化之間,除了差異問題,更不應有好壞的價值對應,這本來就是兩個不同的範域。
顯然,王清峰部長的邏輯有點混淆了!
這話當然有點強度,只是話說回來,廢除死刑與否其實哪裡需要辯論?如果真如王部長所言,這些罪犯所需要的是教育的話,那麼我們何嘗需要監獄,我們其實只要將台灣的「大學奇蹟」善加利用就好了!再者,法官當然不是「神」,但是如果我們的法治需要「神」來裁量的話,那麼,台灣的廟宇文化不也是一種奇蹟?要神來判斷生死就找幾座具有公信力的廟宇求籤不就好了,何必需要法官?這裡法官所扮演的是一種技術人員的角色,如同球賽中的裁判一樣,如果總是誤判且主觀意識太強,那麼這是養成技術上的問題;但是如果判決中立,且於法有據又符合邏輯的詮釋,那麼說裁判不公便是法治觀念沒有確切落實,是法理情這種判斷順序的顛置。
因此,誰說我們需要神?
當然我並不贊成白冰冰小姐的說法。他將王部長的部分言論歸結到讀書人頭上,這點讓我有些反感。須知,王清峰前部長的言行哪裡像是一個言之成理持之有據的知識份子,從他的論述形式來看,說他是讀書人應該是抬舉了!說他是個宗教家可能還比較適合。
只是倘若有一天台灣真的廢除了死刑,那麼成立一個專業的報復公司倒是一個不錯的想法。反正沒有人會死,花點錢請些專業人士終結那些壞人的生命,既可行俠仗義又促進經濟發展,倒不失為一個創業的可行方向。試問,誰願意乖乖繳稅奉養那些作奸犯科的人?他們的生活必須難道是守法公民的責任?為此我認為何止死刑不可廢,就是現有的刑法也應當加重,讓那些社會的行為偏差者必須以勞力償還其所非法占領的他人權利,直至對等地清償為止。如此一來,也才是一個公理、正義、和平有序的世界
希望有一天,當人家問起台灣還有死刑嗎?我們可以驕傲的說:拜託!台灣的壞人早就死光了!在這美麗的島上,沒有罪犯。
在西方談論理性,多半使用的是韋伯所謂「工具理性」的概念,在這種概念底下,不僅數學是理性之母,人也被排除在理性的範域之外。換句話說,全然的理性是不談人性的,因為人皆自有偏見,如果將「人」接納入考量的範疇,便陷入了相對主義的觀點。因此,為了使真理能夠在客觀性上獲得極大值,將人類天性的思維模式進行揚棄與轉換,應該是「理性」之所以能夠取代「感性」成為普世價值的原因所在。是故,越是理性,越應該執行死刑,因為在理性的關照下,這些作奸犯科的人,就好像是被社會品管駁回的瑕疵品一樣,都是應該被淘汰或者永遠消除的。
但王部長的「理性」似乎並不落在這個層面來談。其所謂理性應當是一種非理性式的「價值理性」,即已先認可某一種信仰所灌輸的價值觀念為絕對值,再依持這種觀念進行是非的判斷。這種判斷的可議之處在於,人類的情感本身就具有疏異性,也就是說,如果在法制之外加入人情的判斷的話,那麼,很可能你認為其情可憫之人,在我看來仍然是罪無可恕的,這種疏異性來自於每個人的文化背景不同,於是便相對地塑造出不一樣的意識判斷,因此以人類情感作為判斷考量,永遠無法獲得一種普世性的客觀價值,唯有把情感抽空,以法則與邏輯進行物化的審度,理性與公平才有可能落實,成為一種客觀原則。
因此,在私領域裡,我們允許絕對價值理性的聲張,但在公領域中,我們所需要的是讓工具理性發揮其絕對值,好讓世界可以永遠在一個合理的範式中運轉。
基於上述,「寬容」這樣一個概念無疑也是私領域性,而非公領域性的。「寬容」之所以作為一個道德語,本身就不應該具有法制規範上的強制效能。因為「寬容」與否必須自由地取擇於人們對於這個概念的擇選程度,被害人是否願意「寬容」加害人決定於其疏異的文化素養與生命狀態,這本也是相當符合於「人權」的概念。所以,我們可以說一個盜竊的人是違法的,因為其對於他人的權利造成了侵犯,但我們不能說一個不原諒盜竊的人是違法的,因為就其權利所有權而言,他的被侵犯本來也就應該得到絕對對等的補償。
可見,以一種特定的「價值意識」與「寬容」作為訴求,本身就是一種非理性的行為,這種非理性行為倘若出自於私人立場,那麼應該予以尊重;然而出自於一個官員口中,則不免要被視之為是主觀與偏見了!這種主觀與偏見對應於公領域所訴求的客觀理性,當然是一種不合理的存在,特別是其身之為一個政府官員,要不,就應該放棄其一己之私;要不,就應該辭去這樣的職務以成全其私己的堅持。
另外,逕自以他國的法制方向審度我國的法制方向,並以此作為對錯的指標,基本上也已經是一種文化殖民的行為。須知道,趨勢不代表是非,而他國的法治觀念亦不俱備優劣的判准。也就是說,從眾與是非的本質無涉,而文化與文化之間,除了差異問題,更不應有好壞的價值對應,這本來就是兩個不同的範域。
顯然,王清峰部長的邏輯有點混淆了!
這話當然有點強度,只是話說回來,廢除死刑與否其實哪裡需要辯論?如果真如王部長所言,這些罪犯所需要的是教育的話,那麼我們何嘗需要監獄,我們其實只要將台灣的「大學奇蹟」善加利用就好了!再者,法官當然不是「神」,但是如果我們的法治需要「神」來裁量的話,那麼,台灣的廟宇文化不也是一種奇蹟?要神來判斷生死就找幾座具有公信力的廟宇求籤不就好了,何必需要法官?這裡法官所扮演的是一種技術人員的角色,如同球賽中的裁判一樣,如果總是誤判且主觀意識太強,那麼這是養成技術上的問題;但是如果判決中立,且於法有據又符合邏輯的詮釋,那麼說裁判不公便是法治觀念沒有確切落實,是法理情這種判斷順序的顛置。
因此,誰說我們需要神?
當然我並不贊成白冰冰小姐的說法。他將王部長的部分言論歸結到讀書人頭上,這點讓我有些反感。須知,王清峰前部長的言行哪裡像是一個言之成理持之有據的知識份子,從他的論述形式來看,說他是讀書人應該是抬舉了!說他是個宗教家可能還比較適合。
只是倘若有一天台灣真的廢除了死刑,那麼成立一個專業的報復公司倒是一個不錯的想法。反正沒有人會死,花點錢請些專業人士終結那些壞人的生命,既可行俠仗義又促進經濟發展,倒不失為一個創業的可行方向。試問,誰願意乖乖繳稅奉養那些作奸犯科的人?他們的生活必須難道是守法公民的責任?為此我認為何止死刑不可廢,就是現有的刑法也應當加重,讓那些社會的行為偏差者必須以勞力償還其所非法占領的他人權利,直至對等地清償為止。如此一來,也才是一個公理、正義、和平有序的世界
希望有一天,當人家問起台灣還有死刑嗎?我們可以驕傲的說:拜託!台灣的壞人早就死光了!在這美麗的島上,沒有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