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我的慈悲主義──談王清峰部長的〈理性與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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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林思彤麻吉鄭琮墿胡也

  「殺人者不用償命!」這個聽來聳動的標題,近來在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談論廢除死刑的文章中,有了相當精彩的詮釋。在〈理性與寬容〉這篇文章裡,王清峰部長分別從「人權」與「國際趨勢」等兩個方向,論述了其認為「死刑」不該執行的充分理由,這些理由看似冠冕堂皇,其實大有問題,關鍵在於何謂「理性」?以及如何「寬容」?無疑,還應該更深入地進行一點邏輯分析的工作。
  在西方談論理性,多半使用的是韋伯所謂「工具理性」的概念,在這種概念底下,不僅數學是理性之母,人也被排除在理性的範域之外。換句話說,全然的理性是不談人性的,因為人皆自有偏見,如果將「人」接納入考量的範疇,便陷入了相對主義的觀點。因此,為了使真理能夠在客觀性上獲得極大值,將人類天性的思維模式進行揚棄與轉換,應該是「理性」之所以能夠取代「感性」成為普世價值的原因所在。是故,越是理性,越應該執行死刑,因為在理性的關照下,這些作奸犯科的人,就好像是被社會品管駁回的瑕疵品一樣,都是應該被淘汰或者永遠消除的。
  但王部長的「理性」似乎並不落在這個層面來談。其所謂理性應當是一種非理性式的「價值理性」,即已先認可某一種信仰所灌輸的價值觀念為絕對值,再依持這種觀念進行是非的判斷。這種判斷的可議之處在於,人類的情感本身就具有疏異性,也就是說,如果在法制之外加入人情的判斷的話,那麼,很可能你認為其情可憫之人,在我看來仍然是罪無可恕的,這種疏異性來自於每個人的文化背景不同,於是便相對地塑造出不一樣的意識判斷,因此以人類情感作為判斷考量,永遠無法獲得一種普世性的客觀價值,唯有把情感抽空,以法則與邏輯進行物化的審度,理性與公平才有可能落實,成為一種客觀原則。
  因此,在私領域裡,我們允許絕對價值理性的聲張,但在公領域中,我們所需要的是讓工具理性發揮其絕對值,好讓世界可以永遠在一個合理的範式中運轉。
  基於上述,「寬容」這樣一個概念無疑也是私領域性,而非公領域性的。「寬容」之所以作為一個道德語,本身就不應該具有法制規範上的強制效能。因為「寬容」與否必須自由地取擇於人們對於這個概念的擇選程度,被害人是否願意「寬容」加害人決定於其疏異的文化素養與生命狀態,這本也是相當符合於「人權」的概念。所以,我們可以說一個盜竊的人是違法的,因為其對於他人的權利造成了侵犯,但我們不能說一個不原諒盜竊的人是違法的,因為就其權利所有權而言,他的被侵犯本來也就應該得到絕對對等的補償。
  可見,以一種特定的「價值意識」與「寬容」作為訴求,本身就是一種非理性的行為,這種非理性行為倘若出自於私人立場,那麼應該予以尊重;然而出自於一個官員口中,則不免要被視之為是主觀與偏見了!這種主觀與偏見對應於公領域所訴求的客觀理性,當然是一種不合理的存在,特別是其身之為一個政府官員,要不,就應該放棄其一己之私;要不,就應該辭去這樣的職務以成全其私己的堅持。
  另外,逕自以他國的法制方向審度我國的法制方向,並以此作為對錯的指標,基本上也已經是一種文化殖民的行為。須知道,趨勢不代表是非,而他國的法治觀念亦不俱備優劣的判准。也就是說,從眾與是非的本質無涉,而文化與文化之間,除了差異問題,更不應有好壞的價值對應,這本來就是兩個不同的範域。
  顯然,王清峰部長的邏輯有點混淆了!
  這話當然有點強度,只是話說回來,廢除死刑與否其實哪裡需要辯論?如果真如王部長所言,這些罪犯所需要的是教育的話,那麼我們何嘗需要監獄,我們其實只要將台灣的「大學奇蹟」善加利用就好了!再者,法官當然不是「神」,但是如果我們的法治需要「神」來裁量的話,那麼,台灣的廟宇文化不也是一種奇蹟?要神來判斷生死就找幾座具有公信力的廟宇求籤不就好了,何必需要法官?這裡法官所扮演的是一種技術人員的角色,如同球賽中的裁判一樣,如果總是誤判且主觀意識太強,那麼這是養成技術上的問題;但是如果判決中立,且於法有據又符合邏輯的詮釋,那麼說裁判不公便是法治觀念沒有確切落實,是法理情這種判斷順序的顛置。
  因此,誰說我們需要神?
  當然我並不贊成白冰冰小姐的說法。他將王部長的部分言論歸結到讀書人頭上,這點讓我有些反感。須知,王清峰前部長的言行哪裡像是一個言之成理持之有據的知識份子,從他的論述形式來看,說他是讀書人應該是抬舉了!說他是個宗教家可能還比較適合。
  只是倘若有一天台灣真的廢除了死刑,那麼成立一個專業的報復公司倒是一個不錯的想法。反正沒有人會死,花點錢請些專業人士終結那些壞人的生命,既可行俠仗義又促進經濟發展,倒不失為一個創業的可行方向。試問,誰願意乖乖繳稅奉養那些作奸犯科的人?他們的生活必須難道是守法公民的責任?為此我認為何止死刑不可廢,就是現有的刑法也應當加重,讓那些社會的行為偏差者必須以勞力償還其所非法占領的他人權利,直至對等地清償為止。如此一來,也才是一個公理、正義、和平有序的世界
  希望有一天,當人家問起台灣還有死刑嗎?我們可以驕傲的說:拜託!台灣的壞人早就死光了!在這美麗的島上,沒有罪犯。
欣慰王清鋒去職~(如夢令)
黃卷亦能言語,偽善欲將誰渡?
朱筆一經批,便佑良民無數
猶豫 、 猶豫
人怨積成天怒!



生死事但問陰間生死判
時機未到,免死牌還由不得一己盲眛之仁。
善惡是非轉頭空
寄語王前部長:
眼前當下慶幸還識得民情依歸呵!
若能立法加註:被害人的家屬同意原諒原告死囚的話,那針對單一案件而言,應該還是有暫緩執行的空間。
徜若被害人家屬,同意原諒死囚後,也要徵詢檢察官與社會輿論的意見,評估考量並成立相關考察單位與投票決定後,來融合決定死刑原告的執法與否才是!
徜若都一致認為…原告實無悔意,而且他在社會輿論與相關單位與檢察官都一致認為並無悔意,並且也看出其悔意是虛偽的!那就自然的不予通過…
檢察官是主導權其次是被害者親屬在其次是由社會輿論去裁量投票決定才是啊!
不知兩位的意見如何?
個人直觀上覺得…
還是有受刑人覺得他自己做錯事了!而對不起原被害者與親屬…這種人…阿楷是相信有的啊!
若原死刑犯被以上諸單位與受害者親屬同意原諒之後
立法加註其暫緩執行的期間之標準
等其暫緩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悔意確實才決定同意死刑自然消滅!
以上都是指單一的案件…
這個都是要經過申請的程序
並不是所有的死刑犯都有足夠條件申請的!
申請的條件,要看命案犯案的程度及諸如犯案的內容動機等…

王部長立意慈悲並沒有錯!
祗是她忽略了社會的輿論感受,也忽略了受害者親屬感受…
台灣俗諺也說了一句話說:嚴官府出大盗,嚴父母出阿里不答…
基於上蒼有好生之德的理念下…該給機會的還是有其裁量空間的不是嗎?
個人覺得…生殺之權應該是要俱備以上所提的參考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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