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聖賢多寂寞 唯有飲者留其名」好一個寂寞的聖賢,又好一個瀟灑的飲者!

這句名言想當然的,讓許多酒客有了更佳的理由來喝酒,也為喝酒的理由找到最佳的佐證。
歷史上因酒聞名的人自是不勝枚舉;、為戒酒而祭酒神卻喝個爛醉的劉伶算是最幽默的酒鬼。
為撈水中月而失足淹死水中李白則屬一個淒美的傳說,至於杯酒釋兵權的故事更把酒的功勳
演化到另一個更高的層次。
古代人不會喝酒駕車嗎?酒駕不曾出事嗎?這個考證可能沒有人做過,可能因為馬是有靈性
的動物,而酒醉之人大概也沒有能力坐穩馬車,古代人車應該更少,深夜還在外的工作者更
不會有,所以……。


掌握重大權力的人必須對自己的權力戒慎恐懼,因為稍有差池,受到傷害、牽連的人將永難
彌補,所以權力的擁有者必須要有相對的制衡,以免出亂子。如同警察手上的槍枝一樣,可
以緝捕盜匪也可能傷害路人,所以警察用槍如失去準頭也是很可怕的。對擁有掌控汽車能力
的駕車者而言,車子就是不確定的武器,在方向盤和煞車間,稍微不慎即可能鑄下大錯,這
是每一個駕車者都心知肚明的。

但心知肚明是心知肚明,等三杯黃湯下肚後又不是這麼一回事了。
瘋言瘋語只是較輕微的醉態,寬衣解帶、似狒狒一般逢人就摟抱擁吻則是丟人現眼的另一樁
,雖然連累家人也跟著丟人現眼,但頂多成為日後茶餘飯後的笑柄罷了。可如果堅持要開車
上路,而家人、朋友又不幸同車(可能也一起醉了、可能勉為其難、可能不以為意)的結果
,可能就是黃泉路上多幾名同行者了。

有認識的某人,一向愛喝酒,每酒必醉。如果是一人前往時,總是很認份的搭計程車回家,
若載友人同往時,即使爛醉如泥也會「盧」著非將對方送回家不可。如果輕醉自己開車,自
會停車路邊呼呼大睡,若奉命載人返家,則堅持不肯承認自己醉了無法繼續。這難以言喻的
尊嚴或所謂的情結,不是醉酒人是很難領會的。同理心,有不少的愛車族,簡直是人車一體
視車如命,再不行也絕對不放心把車子交由他人來駕駛。但不管怎麼說,沒有任何理由可以
用疏忽、用無心之過、用「精神很好,但事發突然反應不及」來為自己開脫。


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一向是目前台灣各種法條的特色。不過可議的是:酒駕處罰條例顯然愈
趨於嚴格,被罰動輒數萬顯然也不是小數目。為何上到值法者、國會議員、知名人物到販夫
走卒之輩都屢屢犯戒?真就這麼賤~這麼健忘?非等到闖下家破人亡的大禍之後(許多重大
肇事者都有多次輕微肇事紀錄)才來一把鼻涕一把眼淚的向對方道歉,為自己後悔?
演藝人員從去年到現在,從詐賭涉賭、擁毒吸毒、犯黑道、犯色戒到酒駕闖禍等等真是叫人
目不暇給,足見名與利乃一切罪惡的淵藪。名利中人有更大的行為能力,卻沒有相對的自制
能力,或道德標準比常人高,儘管知道愛惜羽毛也是緣木求魚,空想罷了。

做一個不煙不酒的人,非關道德或自律,也非真的窮到勒緊褲袋的節約行為,只是基於一種
本能:煙、酒別說上癮了,第一時間的口腔接觸就立刻被退了出來,身體根本不要這個東西
,之後又如何會有菸酒的困擾產生呢?我是幸運的,我也許是不幸的,在觥籌交錯的聚會中
,我就少了那種賓主盡歡的淋漓暢快感受。
評論別人,不是評論他們的嗜好是對是錯,而是譴責他們侵害他人的行為。被迫吸二手煙已
經不對,被迫使他人折手斷腳、輕重不一的終生殘廢或失去生命,乃至使受害者失去對家人
幸福的承諾與照顧,其罪孽不夠重大嗎?


更可惡的,肇事者從爛醉中悠悠醒轉之後,一句句的道歉都不忘請求社會再給他們一次機會
、一個未來,但誰又給無辜受害者一個機會、 一個未來?尤其受害者往往是社會上的弱勢者,
會在路上工作或凌晨工作返家時遇害的機率也更高。

難道:以血還血、以命償命果真是最後唯一的選擇嗎?或至少、至少也要判肇事者一個傾家
蕩產的處罰,將心比心的活在贖罪的鞭策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