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心裡的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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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林思彤麻吉鄭琮墿胡也

  一個人活著目的是什麼?有人是為了成就更大的事,也有人一天到晚怨天尤人,這個世界本來就很複雜,也可以很單純,只要我們定睛在目標上自然無所畏懼!但對於五十一歲的美國死刑犯威廉斯,因為年輕時犯下的一個錯誤,導致他必須用生命來償還──他活著的目的就是為了贖罪:四條無辜的靈魂。

  待在監牢的二十餘年並不好過,他得面對毫無自由、充滿絕望的環境,還有那份來自內心深處日夜襲擾他入眠的良心。這樣的人會有什麼下場?但他開始用文字陳述自己和他人曾經的過去。我們以為要成為一位出色的作家,必定有豐富的學識與教養,才能在讀者面前以聖者的身份出席,文字才帶有高貴的氣質;不過他只是個即將面臨死刑的犯人,年過半百的他,要如何透過精妙的文字說服人心,達到溝通無礙的地步,恐怕他的身份就難以服眾,更別說提筆創作了。

  12月13日就是他在世的最後一天,有可能成真,終必為他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每個人都怕死,因為死代表著一切的終結,但靈魂總有一個去處;他所寫的文字,經過現實的考驗,為他的人格做了某部份的告解,並且勸人向善,這樣的轉變讓他的文字成為一股激勵人心的力量,獲得不錯的迴響與肯定──可是他就要死了。儘管提出的減輕死刑上訴在11日已遭到最高法院駁回,同時也令其他支持他的群眾感到不解,於是,這群支持者也舉著牌子到法院替他聲援,希望法官救他一命。有人願意悔過向善,可能是口頭上說說罷了,可是他不一樣,以具體的行動來證明自己的決心,雖然力量極其微弱,但他沒有放棄!

  「廢除死刑」的議題再度被搬上擡面,重點是他所處監獄位於加州,而這裡出了一位肌肉猛男州長阿諾。加州自1967年以來,沒有死刑犯獲得減刑,看來在他之前沒有人逃過死劫,一命抵一命是這裡法律的規定。昔日的惡棍,如今有人肯為他出面, 他應該會痛哭流涕吧。

  上帝造人,並沒有造出完美的人種,只有不完美才有可能在自覺中省悟過來;只要是人都會犯錯,錯誤的本身,需要當事者承擔應有的責任;換句話說,你只能犯點小錯──大錯就會毀了你一生!?

  威廉斯的命能不能延續,時間會有答案……,被他殺死的那四人,早已不在世上,他們都在等待這一刻。這讓我想起聖經裡有個妓女的故事,大意是說她在賣淫之時遭人逮到,人人得而誅之,甚至想當街治她死罪,沒想到身在其中的耶穌卻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這名滿臉羞愧的婦人, 她最後並沒有死,因為沒有人可以有權柄決定她的生死。

  法律的存在是為了讓人知錯能改,如果連機會都不給,恐怕人人都得死了。信仰在這裡或許會引起非議,妓女和威廉斯都和我們是平凡人,都有一時出錯的情況發生;做了二十年的牢,難道還不能贖罪,非得置他於死地不可?

  讓一個曾經做錯事的人,能夠繼續發揮他「正面的力量」影響誤入崎途的生命, 這不也是減少犯罪率的良方嗎?真正致命的不是那些罪,而是失去行善的勇氣。           

極刑在人類的歷史中
大多起著嚇阻的作用
因為你犯了重罪,所以我必須懲罰你
免得其他人學習你的罪惡(讓我避免成為下個受害者)

但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案例
讓人們開始思考:
犯了罪的人難道也同時喪失了悔改的權利?
我們不能再給這些曾經的犯罪者一個自新的機會?
當然這只是其中的一個思維角度
一部份人還有更深一層的想法:
一個殺人犯奪走了其他人的生命
於是我們便也奪取此人的生命
但是,誰賦予我們結束此人生命的權利?
殺人者(或重罪者)傷害了受害人的獨立生命
我們也必須用同樣的可怕手段來報復?
一頭野獸殺害其他生命是出自於「某種慾望的實踐」
一個犯罪者亦然
那麼,我們懲戒犯罪者,是爲了滿足什麼慾望呢?
於是有人會說這是「公義的伸張」,無關乎慾望
這是人類獨有的高尚情操
有些人卻不以為然
會認為這只是人類為了防止自身生活被犯罪者(強勢者)侵犯
所實行的一種「報復性嚇阻行為」
這裡值得探討的是:
人類可以允許一頭野獸威脅另一頭野獸的生命
我們會說:物競天擇
那麼所謂犯罪者(強勢者)強行傷害受害者(弱勢者)的行為
同樣出自於慾望的實踐
我們卻視為「犯罪」
處決犯罪者以「殺人償命」的「公義維護」神主牌行之
說穿了這只是彰顯人性的自私面——因為我不願受到傷害
這種不爲慾望而殺戮的行為(裁決者並沒有因此獲得立即且實質上生存條件的滿足)
又能比動物高尚多少?

以上是針對死刑廢除與否的議題
所此提出的另外一種論點
不同於人道立場的思維角度
當然,這類言論是被視為「反社會」的
所羅門王 寫:  法律的存在是為了讓人知錯能改,如果連機會都不給,恐怕人人都得死了。信仰在這裡或許會引起非議,妓女和威廉斯都和我們是平凡人,都有一時出錯的情況發生;做了二十年的牢,難道還不能贖罪,非得置他於死地不可?

  讓一個曾經做錯事的人,能夠繼續發揮他「正面的力量」影響誤入崎途的生命, 這不也是減少犯罪率的良方嗎?真正致命的不是那些罪,而是失去行善的勇氣。  
也覺得法律的存在是為了讓人知錯能改,於是才有刑罰長短之別,處一時之錯錯得有多深或多淺之罪。至於其中有多少人是真正悔悟了,不得而知,所以法律也有著「殺雞儆猴」之功效,使得「一時犯錯」卻尚未悔悟之人不得效法此「歷史」之例,於法庭上與律師達成減輕罪行之協議,致使得該受罰者未得到應得的懲罰,並從中學得真正的悔悟。若真是悔悟了,那時即使是死了,也應當無罫礙了,尤其是這麼一位殺害無辜四條命者的罪犯。

致於「正面的力量」應當便是在於法律的適切修改,如何更能辨別人證物證等的真偽,讓錯誤的判決能減少至最低--不論是判決得更嚴厲些或減輕些,以符應現今時代人心的變遷,以及其愈來愈的難以捉摸,如何在辯與辯間,狡黠與純潔的愈來愈相似難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