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具有紀錄、傳播、娛樂的社會功能,攝影的普及將原本消費者VS.生產者、藝術家VS公眾、娛樂者VS表演者的界線模糊,使得人人都可以成為模特兒和攝影創作者。當數位相機結合網路的傳輸,更使得攝影作品得以即時、大量流傳,許多網路日記、網路自拍因而走紅。不可否認一些網路作品有其可取之處,但其中犯罪報復和妨害風化的亦不在少數。這是個自我暴露、自我展示的時代,百家爭鳴的情況下,卻因張貼者和作品的素質難以控管,一些敗德或不堪的影像也得以污染大眾。一些上網展示名勝風景區的裸體自拍者宣稱「自己決定拍什麼、給人家看什麼」,既可達到受矚目的虛榮,又不必忍受狗仔隊的監控,過足了「網路明星」的癮,卻形成不可長的歪風,經由網路的傳佈,容易讓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接觸到,甚至起而效尤。這些被拍攝的地點是公共場所,進行裸體自拍涉嫌構成妨害風化和公然猥褻的罪行,(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而若為營利,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有人張著藝術的旗幟,拍出的作品卻毫無技術和美感的考就,為暴露而暴露,污辱了藝術也污染了青少年的心智。這並不是成熟的「身體自主」的表現,反而是濫用攝影和網路資源的行為。